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从“募集”方面浅谈《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647

 

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落地,自此之后各种各样的新规纷纷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之下,2009年修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为信托业务的规范依据,则显得过于老旧。因此,20205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办法》”)《资金信托办法》对照资管新规要求,坚持从紧从严的监管导向,控制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信托融资规模,严格限制通道类业务,推动资金信托业务回归本源,发展有直接融资特点的资金信托,促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促进资管市场的监管标准统一和有序竞争。

 

1、投资者需为合格投资者且人数不超过200

 

2018年的《指导意见》,对各种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从合格投资者条件”和“最低金额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资金信托办法》作为《指导意见》在资金信托领域的细则,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相应扩充。相比《资金信托办法》和09年旧法,《资金信托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修改,结合《资金信托办法》最后一条所述的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的规定,资金信托的合格投资者和人数规定应统一按照新规予以认定。具体规定如下:

 

《资金信托办法》第八条规定:资金信托面向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每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起点金额应当符合《指导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信托份额或者转让份额受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人数限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金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及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三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四十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其他资管产品投资于资金信托的人数规定

 

《资金信托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资金信托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是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其他资管产品投资于资金信托,在计算投资者人数时,将该资管产品看作一个合格投资者即可,不需要合并计算该资管产品实际投资人的人数;除此之外还需要有效识别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人和最终资金来源。但该办法并未明确最终投资人应符合的条件或标准,即最终投资人是否应为该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3、结构化资管产品不得作为结构化资金信托的投资者

 

根据《资金信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资金信托的募集这一层面来说,如果拟设的资金信托为结构化产品,则其投资者不得为分级/结构化资管产品。

 

4、信托公司可以投资自己管理的资金信托

 

根据《资金信托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其管理的资金信托,但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只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实收信托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本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同时,《资金信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禁止了同一信托公司管理的不同资金信托的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但并未禁止一个资金信托投资认购同一信托公司的另一个资金信托,但该类情况应积极履行报告义务,

 

5、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九民纪要》在第五部分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了阐释,且根据《资金信托办法》,信托公司需要合理确定每只资金信托的风险等级,评估每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适应的资金信托,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过程应进行录音录像,信托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能够查阅和复制所有的信托文件,确认投资者在认购资金信托前已仔细阅读信托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申明知晓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