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疫情期间谈谈情势变更制度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到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客观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的介入更加公平地分配交易中的利益和风险。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情势变更被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的第533条,在原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对情势变更的定义和当事人受到情势变更影响后的救济方式进行了修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和 《民法典》“情势变更”条款的对比: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
《民法典》 |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变化一:修改了情势变更的定义
解读: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对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的适用以“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为前提,突出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但“不可抗力”本身就属于情势变更之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势”。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但又没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时,将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合同法解释(二)》的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新出台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的表述,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亦纳入到“情势变更”的审查范围中来,缓解了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漏洞,为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在上述情形下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救济方式。
变化二:增加了协商程序的前置程序
解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中规定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这一表述中用了“可以”一词似乎是给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可以协商也可以选择不进行协商。但之后条文又写道:“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结合上下文综合考量,此处的协商过程是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救济的前置程序。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促进合同履行。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司法成本,更好的解决纠纷。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疫情,导致了许多合同的客观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的合同,能否依照《民法典》适用新修改情势变更规则呢?需注意,因《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所以在该时间点前还处于未生效状态,不能援引。对于情势变更,依然要依照《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方高院基本都出台了对于疫情期间各类民事法律问题的处理规则,当事人可参照适用。在法典实施后,方可援引《民法典》规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