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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家事】“代孕宝宝”的权利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6   点击:643


如今随着医学的不断进步,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不断发展,国家也制定了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指导。但在相关规定中,并未将代孕纳入许可范围内,代孕所带来的道德伦理的挑战,与我国传统生育观念有着巨大的冲突。虽然代孕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代孕宝宝”的权利仍然需要依靠法律保护。

 

 

代孕分为完全代孕和部分代孕。完全代孕,就是由委托方提供胚胎,代孕母亲仅以自身作为载体,进行怀孕、分娩;部分代孕,是代孕宝宝与代孕母亲有基因关联,提供卵子,并以自身作为载体,进行怀孕、分娩。根据代孕形式的不同,在法院认定“代孕宝宝”的权利时,也会有所区别。

 

首先,我们要明确代孕合同的效力。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于代孕行为,国家已属于明令禁止,代孕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与我国公序良俗相悖,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

 

那么代孕母亲分娩后,到底谁才是“代孕宝宝”的生父母呢?在我国,亲生父母的认定,父亲采用DNA的方式确认,母亲由分娩说确认,分娩的人即为母亲,而不论卵子的提供者是谁。但生父生母并非必然是子女的监护人。

 

陈某与罗某、谢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陈某和她的丈夫罗某乙结婚后,共同合意,以丈夫的精子及他人卵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他人代孕,之后生育了一对异卵双胞胎。两子女出生后,由陈某夫妇共同抚养。后陈某丈夫意外身故,就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两个孩子的祖父母罗某、谢某和陈某产生争议。

 

后经法院二审审理,最终认定:本案中陈某虽非两个孩子的生母,但已与两名孩子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从监护顺序而言,陈某优先于作为祖父母的罗某、谢某某。其次,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监护权归陈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据此,法院认定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应归于陈某。

 

本案中,法院认定两子女与陈某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结合陈某对两子女的抚养情况,及家庭情感等多种因素,最终认定陈某拥有对两子女的监护权。此外,在本案中,法院也明确了两个孩子作为罗某乙与陈某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这其中也包括了继承权

 

但由于对于代孕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国内尚未有明文规定,故并非一概而论。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纠纷一案中,男方赵某乙与女方赵某甲协商,通过部分代孕的方式,由女方代孕,之后产下一子,由男方抚养。后女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这个孩子为双方的非婚生子女,孩子虽然未满两周岁,但双方协议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并随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女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孩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不利的影响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抚养权归属于男方所有。当然法院也支持了日后出现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

 

代孕在我国尚属禁止,该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大家需要合理、合法运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