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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权益获保障,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2   点击:674

 

交通运输部《2019年中国船员发展报告》显示,在不包含渔业船员的情况下,我国拥有船员1659188名,船员人数位居世界第一。中国是当之无愧的海运大国,贸易大国。而在船舶航行期间,每艘船舶都是一座孤岛。船员受伤、死亡、遭遇海盗、被拖欠薪金等危害船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疫情肆虐,进出口贸易遭受沉重打击的背景下,船员的处境更是不容乐观。20209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员纠纷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在劳动争议、加班工资、船员遗弃、涉外问题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有效保障了船员的合法权益。

 

 

一、优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引入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明确提出,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的劳动纠纷由海事法院受理,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范围作了缩小解释。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简繁分流与专业性的需要。在《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出台前,不具有海事海商性质的船员劳动纠纷挤占有限的海事司法资源,同时船员也无法获得满意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效果。《船员纠纷司法解释》优化了纠纷解决机制,更具效率性和合理性。此外,针对船员流动性强的特点,《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船员可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为船员诉讼提供了便利。

 

二、保障被遗弃船员与救济第三方利益

 

基于船员工作的特殊性,船员的精神面临巨大考验,封闭的空间更容易激化矛盾,引起船员间的冲突。因此,船员被遗弃的行为屡见不鲜。《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若船员被遗弃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船舶所有人或其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未承担相应责任,船员有权请求财务担保人、船员外派机构从财务担保费用、海员外派备用金中先行支付紧急救助所需相关费用。第三方向船员垫付因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全部或部分费用,船员将相应的海事请求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有权就受让的海事请求权请求确认或行使船舶优先权。该项规定能有效地救济被遗弃船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打消了第三方救助、帮助被遗弃船员或被拖欠薪资船员却因无船舶优先权而遭受损失的后顾之忧。

 

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了船员与船舶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就加班工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达成约定。在涉外层面,《船员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表示,船员与船舶所有人有权主张适用劳务派出地、船舶所有人主营业地、船旗国法律。上述条文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对涉外层面也持开放包容的态度。

 

四、注重价值平衡,保护船员权利与环境资源

 

《船员纠纷司法解释》同样也考虑到了非法作业、破坏环境与资源的情况。其第十四条明确指出船员因受欺诈、受胁迫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者捕捞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或者进行其他违法作业,对船员主张的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期间的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应予支持。船舶所有人举证证明船员对违法作业自愿且明知的,对船员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该条款区分了船员受胁迫与“为虎作伥”的情形,在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的前提下,兼顾了船员民事权益与“绿色原则”,实现了法律价值的平衡。

 

在疫情仍持续蔓延,全球经济下行的寒冬里,《船员纠纷司法解释》无疑为船员这一伟大而又光荣的劳动群体注入了一剂强心剂。该解释的出台对于船工权益的保护、司法实践的指导、未来立法的趋势有着重大的意义。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普法力度,重视宣传与教育工作,增强船员群体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