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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按份共有人未来或可对其共有份额进行抵押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687

 

引入份额抵押的概念和实现方式是201811月公布的《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征求意见稿第2.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以其共有船舶上的份额设定抵押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前款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2.16条规定:船舶份额抵押权应当通过转让被抵押的船舶份额方式实现,其他船舶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目前,新的海商法草案暂未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抵押相关规则,较之现行《物权法》或者即将于明年11日施行的《民法典》物权编有较大突破。如果新的《海商法》采纳了该条款,则作为特别法的《海商法》将为船舶的份额抵押提供法律依据,解决目前司法实务中因受限于物权法定原则而难以处理份额抵押的问题。例如,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的张莉与泉州市惠海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的诉请之一是判令其对被告所属的船舶55%的份额享有抵押权,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以船舶55%的份额作抵押,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依法确认有效,但其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该抵押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船舶抵押权,不发生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效果,且该船舶份额抵押未经船舶登记机关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该项诉请。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份额设定的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一样采登记对抗主义,但是,与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设定份额抵押权没有法定限制条件,如共有人之间无限制性的约定,则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设定份额抵押权。

 

基于此,如新的《海商法》在份额抵押方面完全采纳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则建议船舶按份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设立份额抵押权的条件及相关违约责任,虽然书面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在其他按份共有人擅自设立份额抵押权时无法影响抵押效力,但可通过违约责任对其他按份共有人形成约束,并可在其他人擅自设定份额抵押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时获得充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