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谁所有?新颁《民法典》保护你的业主权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小区都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进行出租。“电梯广告”、“外立面广告”等公共区域广告位出租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所有权为业主共有,但对于在公共区域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该由谁来享有,《物权法》以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这些收益多数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收取,收取后的使用途径也不得而知。作为小区普通业主,即使小区内存在正常运作的业委会,也很难对该笔资金进行审核、追踪与利用。如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会基于法理、关联法条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判,最终结果的认定可能并不统一。而物业服务公司处置小区公共部分的收支情况不予公示的现象非常普遍,制定针对性规定的需求日渐强烈。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这种实际需求进行了回应。《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那么小区公共区域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都应该包括什么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二百七十五条对业主共有区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建筑区划内道路、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之外的建筑区划内绿地、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等均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我们可知,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空地用作停车场产生的收入,建设单位利用建筑物外墙面作为广告位产生的收入、电梯内广告位产生的收入等,可以说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新颁《民法典》明确了这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从法律上更好地保护了业主的共有权和收益权,做到了有法可依。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这也意味着从法律角度上确认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进行报告,受业主监督,从而进一步保护业主的权利。
总之,《民法典》在物权编里的新规定,加强了对建筑物业主权的保护,降低了业主监督物业、作出相关决定的门槛,明确了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保护了每个人的日常权利和幸福生活,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