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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讨薪维权基础问题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9   点击:811

有一群人,他们远离家人,常年漂泊在江河湖海之上,工作的专业性和艰苦性让他们拿着相对较高的工资,但他们也会面临雇主欠薪问题。2018年,宁波海事法院全年受理一审海事海商纠纷案件2212件,其中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为585件,居于首位,其中绝大部分是船员讨薪案件。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船员讨薪会面临的几个基础问题。

 

1.是否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不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现已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曾做出过解释:“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2016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24项进一步明确,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则直接向法院起诉会被驳回。因此建议船员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看清争议解决条款,对船员而言,诉讼优于仲裁,因为海事法院更具专业性,而且诉讼过程中船员可以行使船舶优先权。

 

2.向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简称《海诉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此,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在上述范围之内,则船员应向约定管辖的法院起诉。如无约定,则可按照《海诉法》规定向任一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 

 

3.船舶优先权如何行使?

 

船员对其劳动报酬享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应自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般而言,船员下船之日即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船员不仅要向法院确认其享有船舶优先权,欲行使船舶优先权尚需申请扣押船舶。

 

4.因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属于船舶优先权范畴?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对于二倍工资差额,船员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是持否定态度的。例如,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如是写道: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书面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属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而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的带有惩罚性质的给付责任,均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不具有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的性质,应不具有船舶优先权。

 

同理,经济补偿金亦不属于船舶优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