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行业洗钱犯罪的预防及控制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在调查官员经济犯罪行为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洗钱”的问题。事实上,洗钱犯罪现已涉及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形态也多种多样,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潜在的经济风险。如今,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增加,传统的利用银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激增,洗钱者将目光投向了监管尚不严密、相关立法存在漏洞的保险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反洗钱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但由于保险业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强等原因,现实中保险业的洗钱现象愈演愈烈。律师作为站在法律前沿的人员,无论是从事民商事代理,还是刑事辩护,都有可能面临相关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可行性建议、对策,加强对此领域的专业知识储备。
【关键词】保险业 洗钱 表现形式 控制预防
洗钱的本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由于各国比较严格的金融和税务制度,使犯罪所得的大量不义之财难以挥霍、转移和在经济领域中正常流通,因此就出现了必须把犯罪收入合法发的问题。 由于各国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增加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使得以利用银行为主的传统洗钱方式受到了冲击。于是,洗钱者开始寻找新的洗钱途径。监管相对薄弱、立法尚不完善的保险业成为了洗钱者的选择。
一、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
通过对近几年保险业洗钱案例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十种:
(一)长险短做
洗钱者选择长期人寿保险,通过趸缴大额资金获取保单后,在短期内申请退保,获取受到法律保护的现金收益。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二)团险个做
洗钱者以公司的名义为员工购买团险,虚列被保险人名单,用支票划巨额资金投保。在保单生效之后再申请退保,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将保费返还到指定的个人账户,多以转账为主。团险个做的目的有两类:一类是将退保的资金作为员工的福利,是为了避税;另一类是贪污国家资本。
(三)保单质押贷款
利用银行的保单质押业务,使用高额保单质押贷款,获得贷款金额,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达到洗钱的目的。
(四)犹豫期退保
人寿保险合同普遍规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退还全部保费的权利。这样,洗钱分子可利用该便利途径,作为保费的第三方支付者,使非法资金经保险机构短期体内周转后,授权他人全额领取已改变性质的退保金。
(五)违规退费
洗钱者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利用保险公司追求市场份额,向保险公司索要非法保险回扣或其他利益。如经营车险的公司只需在保单上对被保的车型、购车时间等要素稍作修改,保费就会减少许多。
(六)保险中介
洗钱分子与保险中介机构合谋,以虚构年龄、被保人事实等手段,混淆、掩盖投保资金性质,缴纳巨额资金购买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到期后通常有多种转换方式,洗钱者既可根据需要合法领取年金型收入又可以一次性全额提取。
(七)银行保险
银行保险销售过程中往往体现出办理手续简便、征询客户信息有限、银行柜员尽职程度不一等特点。目前的分红型银行保险与传统的银行储蓄差异不大,且银行保险核保标准低、现金价值高、合同保全快、资金划转活,这都为洗钱分子实施银行保险洗钱提供了可操作漏洞。
(八)新型保险产品
主要指投资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万能保险。此类保险投资功能强,资金易于灵活转移和提取,进入投资账户的保费具有显著理财功能。洗钱者通过这类保险,可以“边洗边赚”。
(九)外汇保险
洗钱者以保险公司违规为便,可本币投保外币索赔,实现本外币种转换;又可以外币现钞缴纳保费,而本币账户划转。外汇保险的违规操作为“黑钱”外逃、规避外管部门检测提供了机会。
(十)地下保单
境外保险公司非法入境,以人民币缴费、美元理赔等形式开展业务。通过境内账户上的资金与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对冲或由销售人员将保单保费携带出境的形式实现缴费。洗钱者只要在境外退保或质押,便利用了这种保险服务走私途径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实现洗钱的目的。
二、保险业洗钱的特点
保险业洗钱除了具有传统洗钱所具有的:隐秘性、跨国性、专业性、复杂性、资金密集性,还有着自身的三大特点。
(一)贪污是保险业洗钱的重要上游犯罪
我们部分国家公务员将贪污、受贿所得以亲戚名义开办公司,再以公司名义购买团体保险,采用地下保单、变相退费、保险中介等方式进行洗钱。
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主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但往往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根据利用保险目的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企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只要保费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四种,私设小金库。这种做法虽违反了财务纪律,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占有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关系,不属于洗钱的范畴。
可见,只有前两种属于洗钱犯罪,二后两种应属于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行为。
(二)与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密切相关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即开始于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保险业洗钱作为新型的金融业洗钱手段,也与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湖北省荆州市的道仁集团对外是一家民营企业集团,实质上它是以家族、同乡为纽带,以部分腐败的公务员为保护伞,网络社会渣滓,以商养黑,以黑促商的典型黑社会犯罪组织。
(三)国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一些国外的犯罪分子和集团加速涌入我国的相关行业,以期牟取利益,其所涉的行业已从餐饮、娱乐扩散至实体、金融等,包括通过保险洗钱活动,利用“地下保单”这种保险服务走私途径将非法资金成功转移境外。
三、保险业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定义不明确
我国《反洗钱法》并没有单独对“洗钱”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明确界定了“反洗钱”的范畴,即“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非常显著的特征: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最终目的是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目前,保险业洗钱资金一个重要来源是企事业单位的合法资金,其本质是贪污行为与洗钱行为一体的。其目的是化公为私或逃避税收,显然就与现有法律法规所指的洗钱行为不同。从法律角度上说,这些行为更应被视作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而非洗钱行为。这样就会给保险机构在识别和操作上造成困难。
(二)保险业失察
保险公司的失察是“问题保单”滋生或泛滥的根源。保险公司为了业绩或扩大市场份额,不管其资金来源,不问投保人身份背景,千方百计地接收巨额保单。而保险公司在多层次审查中都未就这一问题进行纠正,甚至有恶意串通之嫌或疏虞监督管理,形成了洗钱的发生。
(三)保险从业人员失德
保险业务人员和代理人员的道德风险,明知一些企业和个人投保目的不纯,资金来源不正,但为扩大业绩积极地、千方百计促成“问题保单”,甚至以逃税或公款转移为诱饵,或暗示通过投保洗钱为客户提供洗钱所需的各种“帮助”。
(四)机制不完善
1. 监管机制。对保险业洗钱的监管不到位,监管方面存在着漏洞。一是监管体制不适应保险业多元化的飞速发展,保险监管机构人员少,对保险业的监管覆盖率低。二是监管制度设计有缺陷,致使保险洗钱案件上升。对利用保险犯罪的监管主要依靠司法机关,而非保监会。虽然监管成本低,但是法律风险成本却大大提高。三是在保险退保方面缺乏严格规定,对洗钱犯罪预测滞后,也导致了保险洗钱案件的不断发生。在保险方面应该严格规定不允许利用营业收入、单位经费等给职工购买以退保为主要目的的保险项目,从源头切断保险洗钱犯罪的资金来源。
2. 可疑信息上报的机制。目前,我国保险行业还缺少完善的可疑信息上报的机制。当前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信息主要依靠手工统计、收集和核对,上报的层次过多。同时,可疑交易信息的识别标准比较笼统、零散,可操作的量化标准还不完善,造成了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量大且效率低。
3. 投保人身份登记制度。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一万元以上现金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这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机构用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机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无法落实,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形同虚设,形成反洗钱工作漏洞。
四、保险业洗钱犯罪的控制及预防
保险业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需要有好的制度保证。如何建立中国的保险反洗钱机制是我们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必须着重思考的环节。综合上文,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法律体系
《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洗钱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且随着洗钱范围的不断扩大,必须加大反洗钱的范围。因此,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应为一切财利性犯罪。
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法律。目前,我国洗钱的行为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三个行业,应尽快出台与《反洗钱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配套的,如《保险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条例》等法规,以适应我国保险业反洗钱法制工作的需要。
(二)内控机制
保险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操作规程。
1. 应加强保险产品本身的预防洗钱能力,完善保险合同、保单,如对退保理由进行核查,并设立不同等级的解约防范措施,杜绝黑钱从保险系统流过,从根本上杜绝通过保险“洗钱”的可能性。
2. 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与处罚。保险公司的放任是现在保险业洗钱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提高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道德水平的同时,对保险公司变相协助洗钱的行为加强行政监管和处罚,使其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
3. 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根据《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试行)》和《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释义》,保险公司应对短期内投保并不合理退保、多次退保、趸缴大额保险金等交易记录并实施上报。
(三)加强保监会工作
保监会拥有监管资源、技术和信息方面的优势,能够在保险业反洗钱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保监会的工作重点应在保险业反洗钱规章制定、预防发现洗钱活动以及对保险公司的交易检查工作上。
同时,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各家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建立反洗钱协作,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
结语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洗钱频发,涉案数额日趋增大,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多样,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与之相比,我国目前保险行业规范化不足,保险业反洗钱机制相对滞后,保险业反洗钱技术有待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道德素质缺乏。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反洗钱机制、加强保险业洗钱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提高保险反洗钱的成效等问题值得研究。
参考文献
(一)著作及译著
1.何萍著:《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阮方民:《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二)期刊报纸类
1. 吴怀国、胡晓莉著:《浅谈保险业洗钱犯罪的防范与监管》,《武汉金融》,2009年第9期。
2. 童文俊:《我国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分析》,《上海保险》,2009年第12期。
3. 宗志著:《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河北金融》,2009年第8期。
(三)网络资源
1. www.camlmac.gov.cn(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