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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与法律风险控制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点击:561

央行与银监会推出的农村金融改革的试点之一——小额贷款公司,正在各地蓬勃发展。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风险控制、贷款管理技术、后续资金及内部控制制度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而由央行主导的《贷款通则》修订稿已报到国务院法制办,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进来,并力图实现民间借贷阳光化。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民间借贷形式呈多样化,不仅很难有效控制,还潜存巨大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因此,引导规范民间借贷,健全对民间借贷的监测管理体系,增强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引导实现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推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0085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指导意见》),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作出了总纲性的规范,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是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有效供给。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作为中小企业集中的省,面临着这样的双重困境: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不易,从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数目及几率相较于大型企业要小的多,另一方面浙江省境内的民间资本十分充沛,但投资渠道单一。在这样的情境下,200872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下称《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的安排,我省从20087月至20091月以后分四个阶段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尔后,2008714日,浙江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下称《管理办法》)。2008728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登记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在这样的制度构架下,小额贷款取得了合法的商事主体身份。就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来看,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再有,以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退出市场机制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应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骨干企业。

但除了从商事主体的角度去认识小额贷款公司之外,显而易见,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同于一般的企业,而是有其特殊性。一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四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区域性。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咨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宏观数量的控制。以浙江省为例,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三是稳定性。这体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如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四是安全性。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符合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

但从目前其他地区的实践及相关法律规范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仍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第一、依据我国现有法律,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尚不具备应有的合法性。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银行监督管理法》都对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构成难以逾越的障碍。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所主要针对的是“农户”和小企业,从目前已有的实践来看,针对农户生产经营中的特殊周期,小额贷款公司可能面临相应的系统性风险。受制于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的信息匮乏的因素,造成农产品价格及供求信息较为稀缺,使借款农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较为严重,而受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制约的农户的整体经营能力低下,使得为其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必然承担着较大的系统性风险。第三、从现状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注入仅可以通过入股与向银行融资的两种方式,但因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仅可以“只贷不存”,相比较于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公众存款来充实资金的方式,其资金注入渠道相对单一。

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们认为应当建立起制度创新的理念,从多个角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进行必要的创新,使之得到健康的发展。鉴于上述三点风险,我们提出以下的意见:第一、考虑利用保险公司现在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所开发的保险产品,由农户对自己所种植、养殖的农产品所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投保,将贷款公司作为受益人后,由贷款公司审核发放贷款,即使遭遇到灾害造成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减轻了农户所承担的偿还贷款的责任,同时,也使贷款公司的贷款可以经保险理赔得到收回;第二、借鉴银行业关于贷款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考虑依据市场规律,引进外资或其他投资主体,在接纳新的投资的同时,引进和消化新的经营理念,使贷款公司的经营方式、风险控制都有全新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直接服务中小微型企业方面,确实有着很现实的比较优势,只要政策支持,善于引导,鼓励创新,积极开展与银行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合作,一定能够在解决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积极而特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