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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探讨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点击:610

 [摘要]

 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现在,由于一方面很多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因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到期能在银行兑现和企业间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贷款等特点,被一些企业或个人所利用,进行承兑汇票买卖,以牟取巨额利润,同时也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及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已明确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本文从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现状入手,分析承兑汇票买卖的根源,如银行在承兑汇票签发、贴现等环节中的不规范票据市场监督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企业法律风险意识不高等,提出了“堵”不如“疏”的观点,认为应放宽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及处罚,加强市场监管、扩大票据贴现市场主体、规范承兑汇票的签发与贴现,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来拓宽融资渠道,加重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等来规范承兑汇票的使用。

 [关键词] 承兑汇票 非法经营罪 融资

[正文] 

一、现状:

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金额起点限制、风险低、期限短、周转快等特点,已逐渐被社会认知,成为企业融资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低谜,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一再调高,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多数企业遇到的共同问题,而银行承兑汇票这一金融支付结算工具,企业一般只用少量的保证金,就可以换取银行签发的几倍的银承汇票去购买原材料,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这在‘现金为王’的今天,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很大的诱惑。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成了企业融资主要手段。同时,银行承兑汇票也是银行竞争优质客户、或为了追求揽存增储及完成上级压下来的硬性指标重要手段。

但银行承兑汇票, 通常都是6个月才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现在提前兑现钞票,因为手续或其他种种原因,很难及时兑现。所以,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一个新的行业,也就是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黄牛”,一些个人或企业低价收购企业手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去银行承兑,从中搛取差额部分,充分利用票据买卖差价赚取巨额利润。

由于这样从事资本运作,时间短,收益高,导致地下承兑汇票交易活跃,留下了很多隐患,也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及〈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之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2010年,浙江首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作为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2010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涉案7人获刑。

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发生真实贸易的背景下,方可在企业或个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所以,这里必然有许多原因导致这种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了解原因,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承兑汇票市场良性发展。

二、原因分析:

首先,江浙一带存在“两多、两难”,即企业资金需求多、融资难;民间资本多、投资难。不少企业有着旺盛的短期融资需求,但由于银行贷款的门槛较高以及规模限制和行业控制,难以满足企业的贷款融资需求,从而推动民间借贷利率快速上扬,进一步加大了企业贷款融资难度。而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具有货币资金的可支付性,具有实际流通功能,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贴现方式,套现未到期汇票,解决企业的短期资金需求。

其次,银行监管不力。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没有严格审核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只是要求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因此银行为完成存款任务,也鼓励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而在实际审查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中,银行没有严格审查承兑汇票真实贸易的背景,甚至为谋取个人私利,帮他人违规申办、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据调查了解,作为票据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根据其总行的要求,只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及个别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地方性商业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而对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能办理贴现。这些限制措施,使持票企业因业务需要急需融资,又找不到贴现银行,只能寻找能为其办理贴现的个人或票据中介,也就是说,由于当地银行无法办理贴现业务,当地又缺乏一个正规的‘票据拆分市场’,致使票据持有人既无法将手中的票据流通起来。这对于票据持有者来说,是个急需解决的事情。就这样,地下的票据买卖贴现市场也就日益繁荣壮大。

 三、社会危害性;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为:

1、它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逃避金融监管,不法分子甚至通过它进行洗钱;

2、容易滋生其他犯罪行为,如利用假的承兑汇票进行诈骗、贪污受贿、非法经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3、给企业增加额外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承兑汇票的买卖过程中,“黄牛”必然以明显要低于市场价购买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大致增加了2%—3%的融资成本,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4、容易损害不明真相投资者的利益,有些“黄牛”编造谎言,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非法吸收存款,而在承兑汇票的买卖过程中,一旦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被查封,该投资款有可能血本无归。

四、建议:

(一)、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随着银根紧缩,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增加,很多企业观金流断裂,无奈进行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浙江省温州、台州地区出现了一大批因民间借贷导致的企业破产案,进一步牵出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一系列刑事案件,如吴英案吴英案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间创业者的无奈。在江浙一带存在两多两问题:一个是民间资金量大,但投资难,因为投资渠道少;一个是中小企业数量大,但融资难。因此,政府出台了相应政策,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一、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批准温州金融试验区设立,温州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改革创新的试验田。这将有利于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和促进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并且有助于促使“金融回归实体经济”。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明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目前已有20多家企业批准发行债券。

国家应研究出台更多的措施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教育,特别对投资理财、非法集资等风险进行教育宣传,以提高老百姓的法律风险意识,对银行工作人员这类特殊人员更要针对性地进行金融违法犯罪的教育培训,提高银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防范银行工作人员与社会上票据倒买倒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三)、放宽市场准人条件,扩大票据贴现市场主体

目前,单凭银行来进行票据承兑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国外,世界各国《票据法》,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票据在民间个人、公司之间转让,在学界,修改票据法、取消禁止民间票据买卖限制、确立融资性票据法律地位已成共识,更有学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议案。因此,放宽市场准人条件,扩大票据贴现市场主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吸收更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企业加入票据贴现市场,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商业汇票。使所有商业票据持有人进入市场,自由进行转让,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办理票据业务

买卖承兑汇票的违法存在,离不开银行这一关键环节,除了一方面是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利益驱动,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过程中,因业务能力原因导致。所以,加银行内部管理,规范办理票据业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是当务之急。银行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风险防范优先的意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1、签发环节;严格审核申请企业资信状况、贸易背景,来确定企业的授信规模和保证金缴存比例,将风险控制在业务初始环节。

   2、贴现环节;主要是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问题。目前银行审查企业交易真实性主要是查看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等,但受审核方法和技术的限制,以上单据的对方企业和发票真实与否,交易批次是否是本次,交易的商品是否相符、交易能否切实履行等很难确定,决策风险仍很大。银行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流程。重审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是否连续,并按规定办理查询,防止利用同一票据或合同重复办理贴现,注意贴现资金流向,审查贴现资金用途,同时加强对多次使用承兑汇票贴现企业的关注,特别是同日或隔日贴现的企业要重点关注,阻止地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流动,黄牛没利可图,也就减少了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存在

(五)、加重对违法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处罚。

 笔者前面提到了买卖承兑汇票对社会金融管理秩序的损害,更有可能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同时,笔者提出了扩大票据贴现市场主体,将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纳入合法承担票据贴现的主体范畴,因为,非法经营罪应作相应修改,将犯罪主体缩小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自然人,同时加重处罚,引导规范票据市场。

五、结论:笔者认为,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应从规范民间借贷、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着手,从根源上缓解企业的融资压力,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能力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扩大票据贴现市场主体,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以使票据市场规范化、有序化,从而有利于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展

 [注释]

1、余夏荷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点及防范措施》《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16期。

2、贾广军 《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问题亟需关注》《河北金融》2010年第1期

3、黄建锋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广西金融研究1998年第04期

4、郭玉棉 《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分析》2010年3月19日郭玉棉律师网

5、喻青,安力 《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检查方法》《武汉金融》2002年第12期

6、金琴云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浅析及防范措施》《法制与社会》 2011年17期

7、朱平,王莉君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8、梅新育 《温州金融改革之我见》《环球时报》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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