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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看微博侵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点击:508

   一、引言
   现在是个信息化高度发达的时代,各种各样的媒体时时刻刻都在发布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互联网以其快捷、方便的特点首当其冲的作为了信息发布的先锋,而微博又以其灵巧、便捷成为了互联网媒体中最为活跃的一股力量。
   从目前发展的趋势看来,微博已经不仅仅具有原始的、发布个人心得体会类似日记等信息的基本功能,而是逐渐开始通过发布、评论社会热点、时事而形成了以部分网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小团体。这些人往往关心时事政治或者社会热点新闻,在转发的同时也经常自行评论,并就某些问题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观点也常被其他网民转载。
   当然,对这些问题进行客观的评论和转述是我国公民应有的言论自由权利,也得到了宪法的确认。但是问题在于,由于微博这个媒体发布信息的门槛很低,限于技术条件,运营商也不可能对所有信息进行实时甄别,导致大量不负责任、道听途说甚至刻意捏造的事实通过这个平台进行了广泛的发布,不仅干扰了某些 受影响的公民的正当权益,严重的甚至涉及干涉正常的司法审判工作。这就不能简单的以所谓“言论自由”或者“舆情表达”来处理了,而是应当在保证公民享有足够的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规制确定这些信息所应遵守的基本界限并对故意发布虚假、捏造信息的人进行法律制裁。
   
   二、药庆卫诉张显案分析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药家鑫案就让人见识到了微博的力量,而在药家鑫死后,其父药庆卫向张显发起的诉讼更是耐人寻味。
   药庆卫是药家鑫的父亲。药家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避免受害人抄下其车牌号码的“麻烦”,用刀将受害人捅死。这一过程事实很清楚,证据也很充分,药家鑫本人对此也供认不讳。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高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实是很清楚的,也不会有什么争议。但是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种种情形却值得我们再行检讨。
   在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时,受害人家属聘请的代理人张显就已经开始利用微博发布消息,包括案件进程、药家的反应、受害人家属的情绪等等,其中不乏对药家的一些不实指控。例如其在微博上相继声称药家有四套房、是富二代、官二代、药父是军队高级干部,势力庞大,要求中央军委查处等等,说的有鼻子有眼。在司法机关审理过程期间,其又通过微博以“爆料”的方式宣称该案有“黑幕”,药家有人干扰司法等等,使得该案继续引起网民关注,甚至和目前社会上尖锐的反腐矛盾向结合,以达到加强舆论压力的目的。
   药家鑫伏法之后,药庆卫及其委托律师于6月底在网上宣布:将澄清药家鑫案幕后事实。对此,张显当即在网上回应:“天下真是无奇不有了,杀人犯家属竟也搞起了官方发言人,跟希特勒同志有得一拼啊,真是不知礼义廉耻!典型的当婊子还想立牌坊,腐蚀毒害社会。”
   之后药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显所发表的言论均属捏造,已经涉嫌侵害其名誉权。在得知自己被起诉之后,张显为自己做了辩解,称他只是把网上看到的消息粘贴到自己的微博中,“对于是否属实,因为作为一个公民我无权调查别人的隐私”。
   目前经过多家媒体的调查,张显之前发布的所谓药家有四套房、官二代、富二代、军队高级干部等等说法均是无稽之谈,药家家境一般,和普通人无异,药父也仅仅是个转业军人而已。
   张显尽管称自己只是转载网上的消息,并不是蓄意捏造、散播。但是就像他本人在微博中辩解自己的行为所称的那样,他并不知道他所转发的内容是否属实,也无意去调查这种说法是否属实。换句话说,他可能只是单纯的觉得这种消息更能得到网民的关注,甚至可以控制舆论导向其希望的方向。作为受害人家属的朋友的代理人,其发表这种言论显然不是客观的,而是有其私利的,这种做法使得张显之后“监督司法”的辩解显得极为苍白无力。其后在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后接受媒体采访时,张显更是声称“(案件)这不就是浪费资源吗,今天药庆卫先生来了,我马上给他一块钱,不就是为了一块钱吗……”,这种完全无知的说法,充分暴露了其法盲的嘴脸。
   张显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有待于法院的最终判决。但是从张显的种种言论不难分析,张显在发布这种言论的时候显然是存在明显的过错的,甚至可以说是为了占领舆论的制高点来蓄意发布的,这显然是一种名誉侵权。
   三、微博侵权的法律防范
   1、加强信息公开、遏制腐败蔓延
   公开才有公正,阳光下是很难藏污纳垢的。只有将各级机关的各项涉及民众利益的工作在合法的情况下统统全面公开,接受监督才能真正的取信于民,遏制腐败和黑幕。掌握了全面情况的民众也不容易相信微博上的谣言,那么慢慢的微博上的乱象也会得到遏制。
   目前我国进行信息公开的条件是很充分的,国务院和各级机关都制定了信息公开条例,法院也受理此类案件,也有成功公开的先例。应当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强制公开的范围、简化公开程序并且完善拒不公开的法律追责。
   而且从另一个方面讲,政府也应当多关注微博这类草根媒体。对一些问题及时通过全面公开信息资料的方式加以澄清,也可以一定程度上杜绝谣言。
   2、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构建民众意见宣泄通道
   民众无法将自己的政治诉求通过正当途径表达出来,就自然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宣泄。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对于这种舆情的宣泄仅仅靠封堵是绝对不可能得到遏制的,必须要通过正当的渠道宣泄出来。
   政府应当以人大普选为契机,针对现在多地出现的个人候选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鼓励而不是人为的设置障碍,使得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选民表达政治诉求,与政府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民意得到了宣泄自然也就不会寻求微博这种媒体进行表达了。
   3、司法过程严格规制微博评论,追究散布谣言者的法律责任
   西方、包括香港等法治发达地区尽管保证民众享受充分的言论自由,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对于司法过程尤其是司法审判过程要严格规制媒体和公众的评论和报道。这一点在国际上是早有共识的,早在1948年,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三公约》就把“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进行”的新闻列为禁载。1994年,世界刑法学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
   司法过程是专业法律人士运用法律进行逻辑推理并审查证据的过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法官只有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而也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充分发表意见,法官才能居中裁判,更好的发现案件事实。如果任凭媒体片面的报道,很容易影响公众的舆论,势必对法官产生不必要的干扰,这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有失公平的。
   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不允许媒体随意报道庭审情况,法官亦有权向媒体做出指引,告知其报道的方式和范围,甚至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直接禁止某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报道。对于违反法庭命令的媒体和个人,法庭有权利按藐视法庭罪或者妨碍司法公正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中国大陆目前在这个问题上尚属空白。正如前面提到的张显,自称以所谓转载的方式的大肆渲染被告人子虚乌有的家庭背景以及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所谓黑幕,不仅混淆了视听,错误引导了舆情,更重要的是这种论调会严重损害公众本来就很脆弱的司法信心。如果这种做法不加制止甚至成为常态的话,那么我国所谓法治进程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笑话。
   因此,我国目前应当尽快在刑法中设置藐视法庭罪,将发布这种可能使部分人动摇司法信心的论调的人纳入该罪的处罚范围,维护法律和法院的尊严,彰显法治的决心。同时应当尽快修改诉讼法,规定只有当事人的律师以及经法庭许可的专业媒体才可以对案件庭审情况以及案件事实进行报道和论述,其他人擅自为之应当按藐视法庭处理。之所以做这样的限制完全是因为审判过程是专业过程,任何欠缺法律知识的人士可能会因为自身对法律认知能力的偏差导致其转述过程时存在错误或者以偏概全的情况,不能给公众一个客观真实的描述,这样的论述除了误导公众外,没有任何价值。而专业的媒体或者律师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客观转述该过程,期间还可以带有一定的社会教育和普法宣传作用,一举两得。当然对于那些描述有偏差的专业人士法庭可以视情形发出司法意见书纠正其错误,直至追究其藐视法庭的刑事责任。
   
   四、结语
   以上仅是笔者对目前以微博为代表的汹涌的网络舆情做的分析和法律规制建议。任何一个国家在其法治进程中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中国大陆现在面临的很多问题日本在60年代就已经经历过,香港也在60年代时经历过比大陆目前更为恶劣的腐败情形。但是依靠法治,这些国家均解决了这些问题,达成了社会稳定和谐的目标。相信中国大陆只要能够吸取这些宝贵经验,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必然能解决这些问题。届时像张显之流就不可能打着所谓“监督”的旗号随意挑拨民众,误导民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