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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的管理不当,可能会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30   点击:46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以下行为印章单位才不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凡是有印章的,均由印章单位承担民事责任:A、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的;B、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无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C、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故单位对印章要依法、科学、谨慎、妥善管理,建立印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