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业务部】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应当提供合规的发票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及作为成本入帐,但是很多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或审查制度不严格,很容易就会将有问题的发票冲抵成本或者作为进项发票抵扣。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补缴税款和处罚基本上是难以避免的,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被税务机关作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嫌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接受虚假、不真实的发票会有哪些风险呢?
首先,虚开发票是我国刑法中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具体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大类,因此虚开既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虚抵进项税款等行为,也包括虚开普通发票以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等行为。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没有发生实际业务,虚开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业务,但是开票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符);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实际业务,但是开票公司与实际业务发生的公司不符)
当然,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还需考虑企业本身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其次,虚开发票主要以下几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上述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首先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且罚款,情节严重会以虚开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二、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处理如下: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应如何规避虚开发票的风险?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负责采购岗位的员工提供或取得虚假发票的风险是一直存在的,为避免员工报销或结报提供虚假发票,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合同、款项支付和发票是否相一致,如果不一致,有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票的情形。对于该情况,虽然公司称属于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但是作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是难以避免的,严重的情况下,甚至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避免出现严重后果,公司在内部制度中应当详细规定报销要求,规范员工职务行为,把控企业税务风险。
笔者作为一名税务律师曾经承办过多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其中有一个案件彼值探讨,该企业是一个医药器械企业,企业本身也是需要大量发票入帐的,而企业的某个员工在某个项目里提供了一定量的虚假普通发票,而该企业刚开始并未发现这个问题,并准备把这些发票冲抵成本,但是经过申报之后,企业通过自查发现这些发票是虚假的,立刻将这些有问题的发票扣下,不进行抵扣成本。但是税务机关还是认为该企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并据此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中,企业员工私自提供虚假发票,而企业在抵扣成本之前就已经发现了发票的问题,于是便扣下了有问题的发票。税务机关一般会认为员工的行为都是公司授权的,员工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行为,从而承担虚开发票的责任。但是笔者认为,员工的违法行为并不能直接上升为企业的行为,税务机关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企业要求员工提供虚假的发票或者企业授权员工去虚开发票,并且企业发现发票有问题的之后主动扣下有问题的发票,显然企业没有授权员工去虚开发票,这仅仅是员工个人的虚开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为企业的虚开发票行为。
很多市场上的合法经营者,也会在无意中取得虚开发票,因此纳税人需以积极主动的态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是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二是警惕违法从事虚开发票的“中间人”,主观上拒绝诱惑,同时对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更细致的了解;三是及时查验发票的真实有效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可通过发票认证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辨认真伪,普通发票则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
笔者认为,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存在,发现风险迹象时,有税务律师及时介入是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
作者简介
饶一民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财务业务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专注纳税方案优化、税务稽查(评估)、税侦对接、税务争议解决、
执业格言:
专业、务实、优质,办好每一税案
饶一民律师任首席律师的智仁税务业务部是以提供税务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法律团队, 专注于承接各类疑难复杂的税务相关案件并提供相关的税务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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