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栏】消费者购买保险需要注意的事项
3·15专栏
案例一
张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约定,“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身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及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本合同终止……;”同时约定,“宣告死亡”即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失踪,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时,保险金将退回。几年后,张某子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其妻子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以上约定为由拒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后终止保险合同。其妻子不服保险公司的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双方对“宣告死亡”是否理赔条文理解产生争议。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存在如下情形,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相应给付责任:
1、保险公司未尽到《保险法》中的提示义务。如未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下划线等尽到提示,保险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交投保单原件。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未完成保险法意义上的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合同相关约定不产生效力。
2、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无证据指向受益人对其死亡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引入不利解释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解释原则的引入就是为了平衡保险人与保险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实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
案例二
2016年,70岁的老人向工商局投诉,称自己于2011年到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当时一位穿着银行工作服女工作人员主动向向老师介绍人寿保险,以每年分红等好处口头承诺每年存5000元连存五年,5年期满后可以本金加分红一并全额取出。听信了工作人员的介绍,老人随即在投保申请单上签字并付款。该投保申请单全部由业务员填写,字迹潦草无法看清是什么险种,没有写终生二字,也没有把正式的保险单样本给他看。在收到正式保险单后他才知道此险种叫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并且保单上写着合同满日为终生,但他认为从来都没同意终身保险。五年期满后,老人去保险公司取钱时,被告知现在退保只能取22990.29元(加上分红),还有2000多元不翼而飞了。
此时,老人感觉自己上当受骗,并发现了很多像他一样上当受骗的老年人。遂就保险公司的行为向工商部门投诉。后经工商所工作人员的介入并协调,该保险公司退还了老人5年的保费25000元。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
1、 银监会禁止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推销保险。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简单产品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穿银行工作人员服装在银行推销保险,明显违法银监会的以上规定,并且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使消费者误认为是银行业务。
2、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说明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业务员未尽到法律规定的说明义务,并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属性和风险,为了让消费者投保而虚假承诺,隐瞒该分红险的重要信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投保终身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本案涉嫌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业务员身穿银行工作人员服装在银行推销保险,有意误导消费者,并且虚假承诺,只夸大收益不提示风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投保终身险,故意隐瞒分红险的虚假情况,诱导消费者投保,已经涉嫌欺诈,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三
原告张某通过个体保险代理人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张某在手机上办理了电子投保手续,并形成电子保单。保险期间内,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绿化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支付施救费将车辆拖至4S店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后张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维修费等损失费用,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按时年审为由拒赔。遂成诉。
法院经审理调查,张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并且事故发生时车辆未经年审,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对邢某进行赔偿。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在投保时他们已向张某送达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免责事项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庭审中,通过原、被告提交的电子投保演示流程视频,其中“投保人声明”主要意思是投保人声明已收到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以及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等在内的免责事项,但无论是否进行过浏览,当点击下一步箭头时,屏幕会自动跳出一个必须勾选的“请先勾选免责声明”的提示框,而该提示框与投保人是否实际浏览了已形成的投保单以及跟随投保单的免责说明书内容无关,更无法体现出保险人就免责条款是否实际提示过投保人以及给予过解释说明。
其次,通过法院电话调查,实际销售该电子保险的保险代理人明确表示,其在指导张某进行电子投保时,主要是帮助张某迅速完成勾选、签名及缴费流程,确保保险购买成功,其从未作出过提示甚至说明行为。虽然保险公司提交了两份印有张某电子签名的投保人声明纸质材料,但从电子投保演示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张某某在投保过程中仅签名一次,未分别在各项声明等相关材料上逐一签名。保险公司也未就纸质保险条款交付事实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故法院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将对责任免除部分给予加黑提示的保险条款纸质版交付过张某,进而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已对责任免除部分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综上,法院最终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人,其将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作为免责事由,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张某注意的提示,并对其中有关机动车年检的免责条款之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张某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提示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约束力,即保险公司无权拒赔。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车辆及绿化带损失费。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前首先得了解保险的合同形式。根据《保险法》第13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一、常见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投保单,又称投保申请书,是在投保时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所应填写的单证,也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书面依据材料。主要包括:投保人信息、被保险人基本信息、投保主要险种、保险标的投保信息(投保清单)、免赔额、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特别约定、保险条款、投保人签章等。
2、保险单,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载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内容的书面凭证。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用以证明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属于保险单的简化形式,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4、暂保险单,暂保险单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前,出具的临时性保险单证。一般不超过30天,只记载基本信息。
5、预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为简化承保手续,订立的长期保险合作协议。一般用于海上保险领域或者货物运输领域,需要另行出具正式保险单。
6、批单,是指保险人在出具保险单后,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补充保险单有关内容或事项的保险凭证。批单就是对原保险单的修改,当与原保险单发生冲突后,已批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购买保险时要核实销售人员身份,选择正规购买渠道。
一般消费者在通过保险公司的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或者与保险公司单位购买新型产品时。如果是自称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个人推荐新型产品,记得要求对方出示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
2、认真阅读保险条款。
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注意准备购买的产品是否能满足自身需要。由于多数新型产品的期限较长,如果选择分期交纳保费,要认真了解交费年限,充分考虑自己是否有足够、稳定的保费支付能力。
3、切勿盲目签字,电子签名也要慎重。
购买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人应在投保单“投保人确认栏”中由亲笔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记得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内容,认真填写投保单后再签字,尤其不要在空白的投保单上签字。电子签名或反馈验证码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意义,应像对待手签姓名一样慎重。
4、切勿将保费直接交给保险销售人员。
部分保险产品的保费一般金额较大,为保证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请选择银行转账或到保险公司柜面缴费的交费方式。
5、最后是必须认真对待电话回访。
回访人员一般会向投保人询问确认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否知到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是否知到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是否知到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等问题。
在回访中,消费者要对各项问题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立即提出,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否则,如果日后发生纠纷,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将受到很大影响。
作者简介
毛玮奇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安徽大学
专业方向:
侧重于金融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