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刑辩】姜远军律师所辩护的非法经营案以不予起诉结案
有效的刑辩
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成功辩护的案件主要包括了立案侦查后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不起诉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公诉机关撤诉的案件和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份自由,对刑辩律师来说是一次成功的辩护,既体现了律师的价值,也彰显了司法的公正。
2021年9月15日,对于浙江事务所姜远军律师和当事人陈某来说是个特别的日子,历经一年多的陈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件终于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结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6月期间,时任XX药企事业部经理的陈某(现任深圳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TMM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放任XX药企浙江分公司经理冯某与TMM公司林某等人合谋,以浙江某医药公司名义购买和实际销售XX药企生产的某药品。2020年8月10日,陈某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二、辩护要点
2020年8月23日,浙江事务所姜远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向家属了解案情,并会见当事人陈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于是姜远军律师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交了请求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且陈某具有从犯、未遂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陈某又是民营企业家,应当予以特殊保护,在案件未查明之前,可以先取保候审。后办案机关采纳了姜远军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9月25日对陈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姜远军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在双方均认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提出了以认罪认罚为前提,请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三、检察院采纳
在姜远军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从犯,且有部分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考虑其行为没有造成国家或他人重大的经济损失,又系民营企业家。根据当前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民营企业家的相关刑事政策,以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对民营企业家“少捕慎诉”的规定,对陈某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不起诉。
本案承办过程中,律师姜远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体现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始终坚持法律信仰,不懈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最终成功有效辩护。本案的成功,展现了姜远军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实务经验,也展示了刑事律师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与决心。
律师简介
姜远军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党总支副书记
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
浙江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GLA全球精品律所联盟刑事法律服务专业中心副主任
浙江省湖南商会常务副会长、总法律顾问
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浙江省模范退役军人”“南京军区党代表”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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