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析| 以李云迪嫖娼为例,全方位解读卖淫嫖娼的法律责任
钢琴王子李云迪嫖娼被拘留的消息,像一枚高能量的核炸弹炸响了本已不平静的中国演艺界的舆论场,昨天还在天堂,今天就下到地狱,令人唏嘘。消息传来,有人惊讶,有人扼腕,也有人不以为然。10月22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对李云迪进行从业抵制的公告,中国音乐家协会取消了李云迪的会员资格,广州紧急“下架”李云迪城市代言人的宣传片,更多的商家正急匆匆行走在与李云迪解约的路上……那么,卖淫嫖娼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是什么呢?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一全方位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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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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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作为法律人,我们深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可以说触犯法律也就没有能达到社会最低的道德水平,李云迪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偶像,其道德要求应高于普通公众,以免形成不好的示范效应。行政机关对其惩处、并通报也是希望其他公众能以此为戒,以更高的道德标准严于律己。李云迪的违法行为是“嫖娼”,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处罚的依据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处罚结果来看,是相对较轻的,这与吴亦凡所犯强奸的犯罪行为仍然是有本质区别。违法行为一般通过治安处罚进行惩处,犯罪行为则一般通过刑法进行规制。笔者认为,李云迪将受到15日的拘留,并处罚金5000元的定格处罚,因是治安拘留,李云迪即将光顾的是拘留所,而不是刑事案件中的看守所。
一般的卖淫嫖娼只是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涉及以下情节的,那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一、嫖宿幼女的。如果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前段时间轰动一时的吴亦凡既是如此。
二、如果是介绍、招揽、容留卖淫嫖娼的,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而被重判。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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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人员是否会留下案底?
严格的说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一般是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才留有案底。有案底的人,其子女的上学(部分院校)、参军及公务员招录的政审中都会受到影响。由于嫖娼行为是治安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嫖娼被抓不会留下案底,但在公安内部的系统中依然能查到记录,一般称之为有前科劣迹,该记录一般不会影响到子女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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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卖淫嫖娼人员的姓名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笔者注意到,北京警方的通报中使用的是“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没有直呼其名。从法律角度来讲,警方做的很到位。但在今日央视、人民网等各种媒体上直接称呼李云迪其名,有部分网友认为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所谓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普通群众与明星类人物的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首先,对于普通群众卖淫嫖娼的,一般不得向社会公开其姓名等具体的信息,否则,涉嫌侵犯其隐私权,因此,卖淫女陈某卉至今没被公开其姓名。而对于像李云迪这样的明星人物,遵纪守法是其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素质,公众把他当标杆膜拜的“中国十大青年领袖”级人物,对其个人的一定程度上的隐私具有知情权,尤其是在涉及到大是大非的问题上,比如他有没有违法,有没有犯罪,有没有做出违背基本的社会公序良俗的事情等。因此明星人物既然是要让渡掉一部分隐私,必然要承受公众注视的目光。警方发布通报说明案情,也是为了满足公众对明星人物的知情权。因此公开明星人物嫖娼的违法事实及其姓名信息等不构成侵犯其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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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抓会不会通知家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所以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应该会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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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嫖娼被行政拘留,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员工嫖娼被行政拘留,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该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解除情形,第一种为公司规章制度中已明确将员工被行政拘留规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规章制度程序及内容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第二种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并未将行政拘留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此时,用人单位更多以员工存在旷工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第二种情形是否合法合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
案例一:职工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2016)鲁02民终1958号】
案例二:员工嫖娼被拘,该行为不仅有悖社会主义价值观、有违社会公德善良风俗,还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更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工作纪律,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2017)苏05民终1158号】
结合两个案例可知,员工嫖娼被行政拘留,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较为牵强,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较大。如案例一中,法院即认为员工嫖娼被行政拘留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导致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未办理请假手续非主观原因所致,因此并不属于“无故”,用人单位不可以“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最终认定为违法解除制度经济赔偿金。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作为企业应当如何正确处理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被行政拘留”纳入严重违反制度的范畴,如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增加“员工被治安拘留或刑事追究的,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补偿”诸如这类的针对性规定;
第二,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自己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为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向所有员工完成公示;
第三,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也就是说,员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的期间,用人单位可停止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但不建议暴力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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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嫖娼被行政拘留,是否会引发各类违约问题?
10月21号,@平安北京朝阳发布通报,李云迪涉嫌嫖娼已被行政拘留。紧跟新闻冲上热搜的是,各大合作品牌及热播综艺删除了李云迪的相关内容,广州终止了其城市形象代言人资格,中国音乐家协会发布声明取消其会员资格,母校四川音乐学院也迅速将其工作室的牌匾摘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更是公告要求会员单位对其进行从业抵制。可见,嫖娼被抓,失德艺人李云迪要面对的不只是行政拘留。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李云迪事件所引发的违约问题。
商业代言
艺人明星通过签订代言合同,成为品牌方的代言人。鉴于艺人失德的事件此起彼伏,如今品牌方与艺人签订合同格外谨慎。广告代言类合同通常包含艺人遵守艺德的条款,明确约定艺人不能涉嫌违法犯罪、嫖娼或违反公序良俗等,一旦触犯此类条款、影响品牌形象,品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艺人承担违约责任。品牌方以该条款作为对李云迪的限制,同时也是对自身品牌的一种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今,李云迪嫖娼事件爆出,给品牌方造成了负面影响,属于违约行为,其极有可能不但要退还代言费,还要支付高额违约金,品牌方更有权要求其足额赔偿超出违约金部分的相关损失。但如果一些代言合同即将到期,要求艺人偿还高额违约金可能并不现实,实践中双方会进行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艺节目
除了品牌代言受到影响的还有他参演的影视作品和综艺节目。近期热播的综艺节目《披荆斩棘的哥哥》也已将李云迪的镜头进行打码甚至下架处理。而就在李云迪被警方通报的当天上午,他还在个人微博上宣传自己以“返场哥哥”的身份再次在《披荆斩棘的哥哥》节目中出现。
综艺节目与特定产品不同,但其毋庸置疑存在商业价值,因此可以算作一种广义上的商品。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知名度都直接影响着综艺能否通过广告招商等手段将节目价值变现。邀请明星艺人参加一档综艺,也就是将明星艺人与综艺节目的收视率、商业价值挂钩。而综艺节目因面向的群众基数较广,也同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所以,综艺节目的制作方,在与明星艺人签合同时会约定,若因明星艺人的负面新闻导致的节目限播下架等损失,则由明星艺人承担。此外,如果李云迪原本要以“返场哥哥”的身份,重新参与综艺录制,而由于自己被拘留而无法实现,也可能构成合同违约,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社会职务
关于中国音乐家协会取消了李云迪的会员资格,以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其进行从业抵制。中国音乐家协会作为官方机构,是专业性人民团体。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也是由中国文化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身为会员的李云迪,与协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协会章程明确,一经加入,即产生约束力。如今,李云迪的嫖娼行为严重违反了两个协会的章程中遵纪守法的规定,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两个协会都根据自己的章程作出了处理决定。
另外,李云迪的母校四川音乐学院,在其成名之后即与其合作,聘请他为副院长,设有专属工作室。据此,双方存在的是一种聘用合同关系,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目前,四川音乐学院取下来李云迪钢琴工作室的牌子,也在网站上抹去了副院长李云迪的名字,这也意味着双方合同关系的解除。
经纪公司
2021年9月2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演艺人员经纪机构自律管理的公告》,强调艺人经纪机构应承担艺人教育管理责任,应开展自查自律,对于缺乏底线意识、不服从约束和引导的艺人,应终止为其提供经纪服务。严重失职失责、纵容违法失德行为的经纪机构今后也将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因此,对于失德艺人突发丑闻带来的风险,实践中,经纪公司目前大多会通过合同条款规制艺人失德的违约责任和明确单方解除权利,即在艺人出现“失德行为”时赔偿因此给经纪公司造成的损失,经纪公司同时有权单方解除经纪服务合同。以此化解因“合同相对性原则”下,经纪公司被影视剧制作方、广告商及综艺节目制作方起诉追究艺人失德而形成的违约赔偿责任,扭转成为“背锅侠”的被动局面。
近期,演艺圈明星人物屡屡爆出丑闻,这再次说明,身为公众人物,一定要洁身自好,不越雷池一步,绝对不干有违道德和法律的事,否则,以身试法,必将掉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也将要面临违法,犯罪,违约,解聘的恶果。有句话说得好:“这个世界的确不止黑白两色,但一定要分清和划清黑与白。这个,绝对不可以错……”李云迪所弹的钢琴黑白键上容不得半点黄色,任何杂色都会使其跑调,都会折损优美动听的旋律。李云迪嫖娼行为违反了法律,也让他的合作方们纷纷与他划清黑白界限。从拘留所出来,曾经的钢琴王子,除了需要解决巨额违约金的现实问题,更需要思考如何度过这一人生大关。任何事件,都应该辩证地看待,法律的重要作用是惩罚和教育,希望从李云迪嫖娼事件,我们能警醒更多的人更好的遵守法律,也希望犯过错的人能改过自新,更好地回报社会。
本解读文章来自浙江事务所卢娉婷律师,荣继祥律师,俞瑾律师、朱悦律师共同撰写供稿!
作者简介(排名不分先后)
PROFILE
卢娉婷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首席律师
PROFILE
荣继祥
浙江事务所
医疗健康事业部
首席律师
党总支 纪检委员
PROFILE
俞瑾
浙江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首席律师
PROFILE
朱悦
朱悦
浙江事务所
公司业务部 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