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丨重整重组部:破产企业危机应对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破产不停
2019年年末,一场始发于武汉,后迅速席卷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愈演愈烈,影响了春节期间人们的生活、出行,并严重影响了节后企业的复工与生产经营活动。在应对疫情期间,我们看到不少法院紧急许可破产企业恢复生产,危困企业重新抓住一线生机,而有的行业巨头却宣布资金告急,面临危机。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无疑是一次对企业的严峻考验,市场环境的急剧变化也为有的破产企业带来新的机遇,但机遇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本文拟基于“破产不停产”视角,破产企业危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化解企业危机有所裨益。
一、“破产不停产”的经济意义
生产经营是企业获利的唯一来源,企业的生产经营不仅可以直接创造价值,从而收回成本,创造利润;还可以创造出无形的财富,如商业信誉、知识产权、行业口碑。企业只有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才可能发现新的领域,从而及时实现自身的转型升级。
“破产不停产”是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种特殊的经营状态,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停产,破产程序细分又可分为重整、和解和清算,破产重整程序旨在实现企业的再生,因此,破产不停产对于重整成功率有着重要的影响。假设企业一旦濒临破产即立即停产,期间企业的土地、生产力等价值将面临闲置浪费,甚至错过企业涅槃重生的时机,待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企业已经处于长期未生产经营状态,核心人员流失、设备年久失修、财务账册缺失、账户久悬转入非正常户,在接管诸如此类的破产企业,管理人也将投入更多的心力与成本,延长处置时间,而这些费用等属于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费用优先受偿,无形之中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减损。
时间就是金钱,这对破产企业而言也不例外,这也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不断制定、细化加快市场主体退出改革方案背后的经济根源,尽快让“僵尸企业”退出市场,避免僵尸企业“大而不倒,倒而不死”,占用社会公共资源;这也是法院不断推进破产简易审理,推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非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对“无产可破”案件进一步压缩破产程序时间,实现快速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因。企业从陷入困境,到法院受理破产,最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往往需要经历一个漫长、不确定的过程:从企业陷入困境到相关人员向法院申请破产本身就存在一个漫长不确定的期限,这个前置阶段长则几年短则数月。以法院“执转破”案件为例,首先被执行人要有大量的法院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员初步审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合议庭评议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受移送法院还存在30日的审查是否受理的期间;无论是哪种破产程序,都要经过法院受理的程序,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通知不到的则要进行公告,公告期60日,人民法院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的,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就法院受理这一阶段,最长就可以达到97天;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同志在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上强调,人民法院处置“僵尸企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的指导思想。[ 《杜万华: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752.html,2020年2月12日访问。]破产重整从某种程度而言,无疑是对债务人、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一种选择,给企业以重生的希望,但其缺点在于重整期间漫长,存在风险与不确定性,从法院裁定重整,到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监督与执行,程序推进顺利也平均需要1年以上时间,如果重整招募失败,再进行新一轮的重整招募,重整程序则长达几年。破产清算程序也并非一定快捷,比如资产处置就充满不确定性,有的冷门的、专业性强的资产经过二拍、三拍仍然处置不掉,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结也遥遥无期。
三、“破产不停产”的相关配套机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不仅应关注企业恢复生产的相关法律程序问题,还应该关注企业恢复生产的相关配套机制、企业的信用修复、生产条件、资质许可等问题。
(一)修复企业的信用机制
在法院紧急许可企业恢复生产后,企业会面临一系列与经营相关的问题,比如再生产的启动资金来源、银行需开具大额保函,向税务机关按时报税、工商行政处罚对企业信用的影响等问题,概而言之:一是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修复;二是税务系统信用修复;三是法院执行系统信用修复;四是工商行政部门的信用修复。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应该及时配合企业资产解封、司法程序中止,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开启暂时的“绿色通道”。在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或者重整的过程中,还应该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搭建经信、国资、财政、人社、税务、工商、公安、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破产处置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维稳维护、税收优惠、保全解除、查控办理、招商引资、企业注销、信用修复、破产费用保障、民生权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工商行政各部门的有效协助,企业紧急恢复生产也离不开府院联动机制。府院联动机制实际是为了解决司法程序单独处置破产事务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建立的一种“行政司法协调机制”。[ 周陈:《我国破产服务局的设置与运转——以府院联动机制化为切入点》,载《研究生法学》,2019年第1期。]
1、创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警机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没有对市场动态地把握、企业情况的了解,就难以对企业恢复生产的风险作出评估,企业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市场对企业的需求就容易受阻碍,因此创建信息共享平台,应该成为府院联动机制的基础,让府院联动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法院和政府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密切关注困难企业的涉案问题和动向,政府可以在平台上发布相关的市场信息、市场导向性政策文件,管理人或者法院可以定期在平台上发布危困企业动态,建立起多向联通、预警提醒机制。努力实现府院联动积极回应困难企业的呼声与需求,提高处置僵尸企业的效率,对危困企业进行不定期排查,及时进行引导,帮助扭转经营状态;对有挽救希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鼓励通过重整、和解程序化解危机;对无发展市场、扭亏无望的企业削弱政策保护、资金补贴,促使其尽快退出市场,推动其资产处置最大化。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做好破产程序相关的协调工作。
2、构建紧急恢复生产的府院联动机制。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病”疫情,生产防疫性物资的紧缺,许多法院依法主动作为,科学迅速施策,使许多停产已久的企业在极短的时间内又重新恢复生产。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并无对危困企业的突发应对有相关规定,破产法相关规定也无对突发事件应对有相应规定,但是在突如其来的紧急事件、紧要关头,司法实践者还是用其智慧冷静、积极应对此次危机,而政府以极高的行政效率对危机作出了协调与配合,因为企业恢复经营都会涉及企业场地、设备、人员等问题,最终都会需要法院和政府的支持,司法程序可能会因为案件数量、程序设置、部门协调等原因需要一定的期间,但行政行为具有高效性,况且应对突发事件,行政与司法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无疑会极大的提高处理的效率,因此,在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中还要注意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3、注重府院配合协作,建立常态化的分工合作机制,[ 2016年11月4日,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办公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成立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浙并购办[2016]8号)。]建立法院与政府间的关于破产企业审判制度化的沟通协调机制。但是由于府院联动机制牵涉的部门众多,该政策文件的法律效力层级,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可能与理想状态还存在较大差距,实践中不乏各部门之间的责任推诿。府院联动机制并未设立常规的部门或者工作组,往往是有行业影响力或者影响当地财政经济的企业进入破产后,根据管理人向政府或法院申请,法院才会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一个该项目的工作组,针对该项目在相关部门为其开辟“绿色通道”,项目结束后工作专项小组即解散,并没有形成常态化的分工合作机制,以至于有的小企业陷入困境,无法寻求政府协调而走投无路,因此应注重府院配合协作,建立常态化的分工合作机制。
四、结语
为了应对“新冠病”疫情的爆发,不少法院紧急许可相关破产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这引发了笔者从“破产不停产”的角度,对破产企业突发危机应对的重要性、法律及程序问题、配套机制等相关问题的思考。破产程序,更多的是促进各方利益冲突的和解,总体利益高于部分利益。管理人要运用多种思维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去推动破产程序,这不仅需要关注程序的合法合规,还要关注市场导向,将经济的视角融入企业的接管中,以期达到最大的效益。关于危机应对处理方面,在特殊时期内,《破产法》应遵循《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精神,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有所作为,以实践去弥补、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并树立可以借鉴参考的典型案例。司法程序还应寻求行政部门的协调,将府院联动机制落到实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构建预警机制、建设常态化的分工合作机制,关注企业恢复生产后的信用修复问题。关于应对破产企业突发危机中发现的众多法律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有待继续深入挖掘与论证。
作者简介
谢志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及其他破产事务
执业格言:
由懂变精,由精变专
作者简介
陈瑜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
专业方向:
破产重整重组
执业格言:
勤靡余劳,心有常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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