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丨《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的解读
为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证券期货行业健康发展,2021年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下面将以问答的形式对《试点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期货纠纷日益呈现出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涉及主体众多、行业特点明显、解决难度大等特征。为了提高证券期货纠纷和争议解决的专业性、公正性、高效性和权威性,强化处理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有必要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依法化解证券期货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1、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开展试点,在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
2、制定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规则中设立注重调解、先行赔付、纠纷速裁、互联网仲裁专门条款;
3、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机构要提供专业支持,积极引导证券期货争议当事人主动选择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
证券期货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可依法适用仲裁方式解决。《试点办法》列举了可以进行证券期货行业仲裁的四种纠纷类型,前三种主要为证券期货纠纷,最后的兜底条款是为了应对资本市场未来发展和创新的需要。其中特别与投资者相关的是,包含了市场主体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
投资者与证券期货侵权行为人或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间有仲裁协议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证券期货侵权行为人或者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提起民事赔偿仲裁。投资者与赔偿方存在的基础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公司章程中载明相关纠纷的仲裁条款,投资者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可见,《试点意见》对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的仲裁设定行政前置和司法前置程序,同时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作出了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等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或参与人之间、投资者与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或参与人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当事人可以事先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章程可以载明会员之间证券期货业务纠纷的仲裁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资本市场自律组织的会员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应当选择试点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
作者简介
洪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投融资与资本市场部
首席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硕士、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美国LL.M学位
专业方向:
IPO、新三板、四板挂牌;公司投资并构、重组清算;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实务;建筑与房地产;合同及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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