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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外嫁女”能否享有与原村民同等的权利?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8   点击:96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外嫁女”能否享受村集体的分红及拆迁补偿等问题尤为突出。下面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杨某自出生一直系义乌市××镇××村村民,户口一直在村里。2018年4月24日,杨某与案外人结婚,户口未迁。2020年10月,义乌市××镇××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给村民发放现金,发放方式为每年2次,每人分4000元。义乌市××镇××村以杨某已结婚为由拒绝发放。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义乌市××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本村村民享有同等待遇,义乌市××镇××村于2020年11月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的4000元补偿款杨某应当享有。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者名义上是不同的主体。但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村里设立的经济实体,村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来源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本村财产的直接收益;二者经济上无法完全独立。综上,杨某要求义乌市××镇××村支付土地补偿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写到后面:结婚出嫁并不是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得逾越法律规定,凡所在村的村民只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应平等地享有分配份额。

参考案例:(2021)浙0782民初345号


参考法律条文:《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作者简介

龚志能

浙江智仁(义乌)

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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