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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海运货损处理六步法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4   点击:1109


近期有很多朋友咨询在海运中货物受损的处理方法,这个问题涉及海事海商领域的特别法律规定以及操作,笔者结合外贸实践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实务,对此类纠纷解决给出“通知—检验—保全—索赔—减损—诉讼/仲裁”的六步解决法,以下详细指引。

一、及时通知:收货人及时通知承

运人有保的及时通知保险人。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货物受损的通知时效很短,收货人一定要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


若货物已经投保,在发现货损后还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现场查看,并提交书面理赔申请。如果因故意或重大故意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提取货物前要求检验,

提取货物后及时评估货损。

在通知承运人和保险人后,还要及时安排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货损状况进行检验,并且最好是与承运人、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即共同制定一个检验机构或各自制定检验机构联合检验。


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


如果部分货物提取时发现有水渍或者霉变,建议后期的所有货物在提取前都要求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尽快安排检验,一方面是因为专业检验报告是表明货物受损以及受损多少的有效凭证,是将要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另一方面也是基于通过检验对货损事实相关证据及时予以固定的考虑。


货物已经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指定评估人员对货损进行检验,建议收货人需要现场参与,建议收货人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评估机构进行检验。

三、收集货损材料并

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货物到港后发现损坏,除了要求货物检验机关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当地公证机关进行货物现状公证外,收货人要及时对第一现场的货物受损现状进行拍摄和录像,为后期维权做好证据准备工作。


如果目的港是中国大陆港口,承运人是境外船公司,船舶一旦离开中国港口很难找到承运人的其他可执行财产,应当及时向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提起保全申请,扣押涉事船只或保全承运人的其他财产,通过这种方式促使承运人达成调解,调解不成也可以为之后的判决顺利履行提供保障。

四、及时向承运人以

书面的方式提出索赔

货损发生后,在向保险人提交报案的同时,要及时向承运人发出书面索赔函。这往往也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事故性质、引发原因、货损程度和货损数额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查明,在索赔期限内可以先向承运人提出保留权力式的索赔,待货损确定后及时明确索赔金额。

五、及时减损

收货人发现货损后,除了及时通知、及时保全和取证外,还需要及时减损,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收货人在收货后没有采取及时的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权要求承运人承担或保险人赔偿。建议收货人在采取减损措施前跟保险人/承运人协商达成一致,并取得他们的书面同意意见。如果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减损,对于合理的部分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人的通知行事。

六、及时诉讼或仲裁

收货人发现货损后,在同承运人/保险人协商赔偿/理赔的同时,需要关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1年的特殊时效,如果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后一年内的合理期限内不能通过协商有效解决,就需要立即提起诉讼/仲裁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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