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智仁评析| 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案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0   点击:785


康美药业公司由于2016-2018年度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该案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了众多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这也是自新《证券法》实施后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

该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1月中旬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赔偿5.2万名投资者24.59亿元,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功落地实施。


那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在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就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投资者代表的只是他们自己及主动申报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而特别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的是全体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这也就意味着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相关投资者需要自己主动报名参与诉讼,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投资者不需要主动报名参与诉讼,因为他们已经在默认在诉讼中了。


特别代表人诉讼相较于传统单独诉讼其具有高效性。因为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替全体投资者解决纠纷,所以就“效率”而言,比普通代表人诉讼以及传统单独诉讼程序方便的多,对于法院而言,也可以一次性审理判决,也不需要一次一次的开庭;但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而言,其短期内将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这就导致,虽然投资者不需要准备材料起诉,不需要负担诉讼费用,但也大大提高了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


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有利于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当中小投资者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另外诉讼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诉讼期限较长,许多损失金额较小的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虽然特别代表人诉讼存在诸多优点,但是也并不适合普及到所有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


首先,目前不是所有法院都会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其次,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投服中心本身资源有限,他们不仅需要通过预研和重大案件评估的讨论与决策决定是否代表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还需要以公开征集等方式获得特别授权,这些都是需要耗费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的,在投服中心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案件的选择就需要从社会影响、典型性、重大性等诸多角度的考虑。


不论未来特别代表人诉讼能普及到何种程度,但康美药业案件,作为中国首期特别代表人诉讼,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证监会也表示,将在全面总结首单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机制,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进一步优化案件评估、决策、实施流程,依法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


作者简介

洪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投融资与资本市场部

首席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硕士、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美国LL.M学位


专业方向:

IPO、新三板、四板挂牌;公司投资并构、重组清算;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实务;建筑与房地产;合同及法律风险管理


今日“微矩阵”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