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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从典型案例看企业合规中的“双不起诉”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7   点击:1017


在欧美国家,企业合规制度的产生,使得形成了“放过企业,但要严惩责任人”的诉讼理念。然而,通过我国企业合规的改革试点,出现了“双不起诉”的现象,“既放过了企业,又放过了个人”。那么,“双不起诉”是否有违企业合规本质、造成了犯罪的放纵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处理结果


1、“双不起诉”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通常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

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并不是所有涉案企业在合规整改后,均予以“双不起诉”处理,在有的案例中,检察院对企业和责任人予以起诉,同时提出量刑从轻处理的建议。


检察院作出“双不起诉”的案件,通常都是轻罪。比如第一批典型案例四中,6家涉案企业均是受到涉黑组织骨干成员的要挟,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范围内,被迫出借建筑资质参与陪标,且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

2、“双不起诉”下面临的是严格的合规整改,绝非“一放了之”

企业经过合规考察、检察听证后,检察院认为涉案企业取得良好合规整改效果,合规管理体系、组织体系以及合规文化建设运行良好的,予以不起诉处理。对于还需处理的企业,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


此外,对于整改不足的地方,检察院还向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继续整改。事后,对企业再次进行合规考察回访。

3、我国小微企业多是家族企业,“双不起诉”是我国本土化发展的良好结果

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考虑到企业合规整改后的运营需要企业负责人的领导,同时对负责人予以不起诉处理。对于我国家族式企业的生存发展来说,企业负责人的行为即是企业的行为,严惩企业负责人即是严惩企业。我国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本土化的企业合规制度,“双不起诉”的处理方式便是基于我国现实情况得出的良好结果。


因此,“双不起诉”是我国在企业合规试点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制度的选择与融合,对于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严格区分等问题,还需实践的探索,给我们作出解答。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支妩娟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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