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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刑事合规业务的探索与开展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7   点击:720


编者按


本文荣获2021浙江中小企业

法治论坛征文优秀奖



刑事合规的概念自引入之后就在理论与实务界掀起热潮,并迅速成为法律热点。《人民的名义》中有段剧情里有这样一句话:“中国企业家的可悲就在于,不是在监狱,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却也反应了当今中国企业家所面临复杂的法律环境,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企业与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不断增加,其中很多都酿成刑事案件;且许多的商业惯例使企业管理者经常在法律规则边缘游走,在这种情型下一旦不小心走错了一步,则导致刑事风险。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提示企业注意刑事合规,以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一、刑事合规业务的兴起

2018年监察法的正式实施,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在监察委员会的留置调查期间无法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在此等的情况下,被监察对象企业刑事合规能力的提高显得非常重要。而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引入企业合规机制,推行了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使得刑事合规这一新兴法律业务蓬勃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等一系列文件,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2019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表明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倡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民营企业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精神。


在此形势之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开始关注涉企的刑事案件,开始关注企业刑事合规,同时也涌现出更多律师业务的契机。


二、为什么要做刑事合规

根据相关数据,我们企业家犯罪案件逐年递增,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占据80%以上;2017年犯罪企业家人数为2481,民营企业家犯罪人数2106,占比为84.9%;2018年企业家犯罪人数高达2889,民营企业家犯罪人数2559,占比为88.58%。其中在涉案范围,企业家犯罪基本上遍布了所有产业与企业经营的所有环节。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民营企业一般触犯都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最常见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合同诈骗罪,且呈持续上升状态。在企业高管犯罪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犯罪占比极高,是刑事犯罪风险的第一高危群体。其背后原因分析是,许多企业家经营理念、现代化企业观念的不足,对与商业法律风险及刑事法律风险缺乏正确认识;对刑法的不重视导致规则意识浅薄,对法律、政策设定的红线视而不见,违法问题极容易演变成犯罪问题。


目前,大多的企业内部风险制度都不健全,现在很多企业合规的重点在于企业民商等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对于刑事方面法律风险方面的关注太少。企业不当的决策行为和经营行为,将直接产生各种风险,刑事合规风险却是最危险的,因为一旦当企业发生了刑事法律风险,将会承受相比于其他法律风险所遭受的更大的损失。企业和员工一旦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企业和员工都将面临着严峻的刑事处罚。对于企业,如果构成单位犯罪的,实行的是“双罚制”,不仅对企业判处罚金,使其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要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如果企业创始人或核心团队触犯刑事风险被刑事处罚,造成企业无法从事经营活动,那么企业也很难继续存活下去。


结合一个耳熟能详的典型案例,重申刑事合规的重要性。2016年的雀巢案中,雀巢(中国)公司郑某等6名员工,被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从终审裁定中可以看到,法院认可了雀巢(中国)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含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政策。雀巢通过早已确立的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建立了有效的合规制度,证明其已尽到了合规管理的义务,并对员工进行了合规培训,故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合规管理规定,系其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雀巢公司成功的自身免责。由此说明合规规避、防范合规风险的意识的重要性。


三、如何做刑事合规

刑事合规最为重要的作用之一是犯罪预防,我们也称之为“体检业务”。由于很多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往往可能会为了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采取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手段进行商业活动,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导致企业出刑事法律风险。而刑事合规服务可以通过企业的合规培训、合规调查、刑事法律风险评估、制定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等多种方式为企业进行“体检”。所以要求律师应当为企业做一个综合的、系统的刑事合规法律风险方案。


首先,“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律师应对企业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向企业进行全面法律风险调查,建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规避各种相应的法律风险,使企业管理高层充分认识到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促使企业发展。


其次,诊断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提出对企业法律事务整体解决方案,针对各项交易和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指出哪些交易、经营等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究竟构成哪些罪名;做企业刑事合规服务,应当构建一套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在整体规划后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架构。


再次,建立事先防范的有效刑事合规机制,是法律风险防控最有效、最低成本的方式;使企业形成完善的制度,在企业尚未发生刑事法律风险之前,建立系统的合规制度和管理规范,树立较强的危机意识,并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与监管义务,防患于未然。


最后,对特定法律风险事件及已形成的刑事调查提供法律服务,例如企业高管被限制出境,企业账户被冻结等,这时刑事合规服务,应当及时介入,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测,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方案,避免刑事法律风险进一步扩大;如果企业家或企业高管已经涉嫌犯罪,并且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阶段后,此时刑事合规服务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了解涉嫌的罪名及可能引起的刑事处罚,面对违法调查提供法律指引,收集其罪轻、无罪的证据,结合企业自身处境,拿出优质可行的解决方案。


四、律师在做刑事合规应注意事项

刑事合规业务是刑民交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辩护业务的延伸,这就对律师有较高的要求,律师应当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充分熟悉,才能迅速、准确、有效的识别处理企业突发的合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自然人辩护时是相当优秀出色的,但是当企业涉嫌犯罪或遇到刑事法律风险时,一般普通的刑辩律师就会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是知识体系欠缺;其次是人才储备不够;最后是没有律所品牌支撑。所以单位涉嫌犯罪时,为自然人辩护的刑辩律师往往没有能力接盘,而许多品牌律所却并未把刑事辩护放在足够重要的位置上,致使大量相关业务流失。


简而言之,律师为什么要做刑事合规?因为大部分企业都有刑事合规的需要,刑事合规业务潜力极大;且真正做这个领域的同行不是很多;刑事合规是个新兴业务,客户的合规需求还没有被激发,市场的开发还不够。但是正因为刑事合规是新兴业务,而企业刑事法律服务为企业创造的收益多为隐性收益,所有很难直接转化为企业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从而导致企业失去购买欲望。无需求则无供给,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比传统刑事辩护更需要复合型人才,市场的低迷阻挡了很多原本有志于从事这一领域的青年律师,这导致做刑事合规的团队“门槛”间接变高。


律师做刑事合规,也应当防范所带来的对自身的执业风险。所以不建议执业年限不够的青年律师“单打独斗”从事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因为刑事合规业务需要一个多人团队的配合,如果客户涉嫌犯罪后,做刑事合规需要把握拿捏多少尺度?律师的办案经验不够丰富,不仅无法准确识别企业的刑事风险,甚至连自身的刑事风险都难以把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做刑事合规业务的律师要遵守职业底线,不要采取或指使企做业诸如毁灭、伪造、藏匿证据,威胁、引诱、欺骗证人提供伪证,或者违法制造不真实证据等不正当手段,使自身陷入职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各种选择的可能性,并帮助分析各项选择的利弊得失以及可能的法律风险,切忌为委托人提出应对未来刑事调查的具体操作方式。


五、总结

企业刑事合规对企业而言所起的作用就是降低企业刑事犯罪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企业内部个别个体所实施行为出现刑事法律风险时,能够有效切割与员工的责任分担。但是即使做再好的刑事合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不可能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以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与监管义务,那么她就能以此作为请求减轻处罚甚至是出罪的理由。

参考文献

【1】陈瑞华:《企业法律风险与刑事合规业务》。

【2】陈瑞华:《“体检式刑事法律服务”的兴起》。

【3】刘志民;《刑事合规:企业预防法律风险的保障》,法律与生活,2019-08-16。

【4】李家权、李莎莎:《企业的刑事合规管理浅析》

【5】李崇杰,陆佳雯:《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破“旧”与立“新”》,法制与社会,2019。

【6】《最高检发布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兰州日报,2019-01-19。

【7】韩轶:《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建构路径》,法学杂志,2019 年第9期。

【8】孙国祥:《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思考》,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

【9】陈瑞华:《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20,4。

【10】田维筱:《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引导探析》,法制与社会,2020,27。


作者简介

姜远军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党总支副书记

现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刑委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副主任。曾荣获“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员”,“浙江省模范退役军人”,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杭州市律师协会“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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