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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夫妻离婚分股权,价值如何需确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1   点击: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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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769字,预计阅读4分钟。


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股权分割的问题,在实务处理中,公司股权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股权价值的确定常常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婚姻家事案件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审判时尽可能地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当家事案件涉及股权价值的确认问题时,如果当事双方能够就股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法院往往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不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情况下,以双方达成的合意价格作为确认股权价值的依据。

二、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时,可以司法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具体司法评估的流程是,以由双方当事人从法院给定的评估名册中协商确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一般以资产评估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主),或者由法院选择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目前接受法院委托,承接股权价值评估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所等。当事人提交股权价值评估的申请后,法院会以摇号等方式,自登记在库的鉴定机构中随机选取相应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股权的价值进行审计评估。


从司法鉴定的实践情况和实际要求来看,涉案股权价格的评估、审计以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资料作为基础材料,鉴定人员还需要前往目标公司进行实地勘察,以确定目标公司的设备、厂房等资产的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可信的评估报告。股权评估的费用则一般依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间或资产账面原值计算。在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公司一般以公司账面净资产的价值为基数,确定收取的评估费用。


司法评估在实务中常见的困难:


1、目前,评估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至少需要当事人提供当期的企业基本财务报表,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完整的价值评估,则需要企业两年一期的各类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原始材料,评估人员也需要对公司的实际设备、厂房等资产进行现场勘验,并要求目标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评估所需的其他各类材料,即进场审计评估。只有在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材料以供评估的前提下,股权价值评估才能顺利完成。


2、鉴于持股一方作为公司的高管,离婚纠纷中往往基于利益的考量对司法评估拒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导致无法通过司法评估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此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41条最后一款即作出明确规定: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以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公司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公司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公司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


3、此外,亦有法院认为因持股一方拒不配合导致无法确认股权价值,更无法对共同股权进行分割,应不予处理。且鉴于被告不予配合评估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及诉累,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如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裁判案例可参考: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4民初4946号等。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可以结合其他佐证确定涉案股权价值,具体详见下述方式三。

三、当司法评估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将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1、以公司审计报告作为依据确认公司股权价值


对企业股权价值的审计评估并不仅仅局限于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的司法鉴定。事实上,在企业合资、企业重组并购、股权交易、财务报告、税务重组、企业上市等各种目的下,均需要独立客观的企业价值评估,对企业整体价值、全部股权价值或部分股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若待分割的目标公司曾涉及并购重组、拟上市或正处于其他特殊的经营时期,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便往往会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


实践中,若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供诉讼外形成的企业审计报告,法院往往可以根据审计报告中体现的股权总额,即以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作为基数,计算待分割的股权价值。由于会计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在审判中也往往较易获得双方及法庭的认可。


2、以公司年报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确认公司股权价值


企业的各类财务报表、登记备案文件等,也是实务中判断公司股权价值有效参考材料。其中,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因为能够体现公司的资产、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往往也能够被用来作为计算股权价值的参考依据。除直接获取会计报表外,企业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年度报告、在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纳税申报材料等材料中,也往往会附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或体现公司的净资产情况。一旦能够向法庭提交上述材料,法院便能够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基数,计算待分割的股权价值。即便对方当事人表示异议,法院也往往会因“公司对其向工商部门所出具的年检报告应当承担应有的责任”(见(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等原因,认可上述估值的有效性。

四、律师建议

1、把握协商机会,抢占先机


对于持股方来说,在双方协商股权价值期间,可以利用自己对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更加了解的优势,在谈判桌上抢占先机,比如说可以展示公司目前的负债情况,降低其对该股权价值心理预期,减少持股方的经济损失和时间成本。


对于非持股方来说,应该尽可能地了解所涉股权的市场价值,如果无法对股权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估的,切勿轻易同意对方给出的报价,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给持股方施加压力。


2、司法评估过程中积极收集相关财务材料


实务中,司法评估常常因为案涉公司不配合或者另一方阻挠而陷入僵局,此时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财务资料,为法院评估股权价值提供帮助。若双方都为公司股东的,可以利用股东的身份,依据《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来达到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目的。


3、对于财务资料中的重要信息进行核查


上述的财务资料比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数据在实务中并不是完全准确的。比如说公司在创立时期购入的土地,采用成本法入账,近年来地价上涨,然而土地的账面价值仍然是购入时候的价格,这就与公允价值之间有较大的出入。同样的,科技型公司自主研发的专利计入无形资本时也是按照研发费用加上登记费用等,但却可能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对于这部分资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单独鉴定,这样有利于对股权价值的最终认定。


综上,公司股权的资产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资产价值的评估也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因此在不损害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作者简介

余春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方向:

知识产权投融资、婚姻家事


执业格言:

专业,敬业,做一个让人尊重的律师


作者简介

吕泽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民商事纠纷


执业格言:

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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