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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315 | 网络消费司法解释施行!网购、外卖时你应当知道的法律小知识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4   点击: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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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5875字,图片6张,预计阅读8分钟。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对网络消费、直播营销、外卖餐饮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作为消费者应该关注这个规定的哪些内容?本文将模拟网购情景并向大家分享值得关注的《规定》条文,一起来看看吧。


自营店铺,责任谁担?

下班后回家的你,在忙完一天的工作后倍感疲倦,打开了手机里的橙色软件,准备网购些商品犒劳自己。你是一个特别注重商品品质与真假的人,经过每天的广告宣传,你形成了“官方自营平台销售的商品要比普通店铺更加保真”的想法。在看到平台自营店中一个外形与实用度俱佳的商品后,你点进去查看了详情。


图源laiketui.com,网购已成为人们的生活日常


此时,一个问题出现在你的脑海里:

Q

自营店售卖的商品如果出了问题,能要求平台承担责任吗?

A

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规定》第4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商家承诺,是否有效?

在自营店下单后,你又想起白天同事向你推荐的一款商品,她当时信誓旦旦地说:“这家店铺很好的!我特地查过,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这些商品都是不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的,但是他家不仅承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还承诺东西如果是假的,赔商品价款的10倍哩!”此时的你,看着白天同事倾情推荐的商品,忍不住思考:

Q

超出法律规定的承诺如果发生纠纷,还会算数吗?

A

算数。 


《规定》第2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第10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微信交易,风险如何?

带着将信将疑的态度,你去咨询了平台店铺内的客服。客服非常热情,一口一个“亲”,游说你添加店铺微信号,通过浏览店铺朋友圈商品图片下单更优惠。你看着一个个相同的产品,价格却比店铺内便宜1/3,确实优惠,便照着客服的话去操作,在微信完成了交易程序。但此时的你,其实内心有点不安:


图源某宝宠物用品店铺微信号朋友圈截图

Q

没有在平台内交易,商品出了问题还能要商家担责吗?

A

《规定》第5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拆包不退?赠品无责?

三天后,网购的包裹到了,加班的你看到快递物流上显示“快递已签收,签收人是:菜鸟驿站”后,安心地关上手机继续干活。第二天下班了,你从驿站中取回三个包裹,到家后一一拆封查验。平台自营店的和微信付款的商品都没有问题,但自己之前在别家店铺下单购入的一件商品虽然完好,却与宣传图的色差相差较大,而当时因促销抢到的赠品也有瑕疵,刚拿到就划伤了手,你想了想还是决定退回去。


联系客服时,客服却说:亲,东西您从菜鸟驿站取出来的时候就已经签收了,我们视为认定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哦。再加上您拆封了它,这种情况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色差是因为拍摄角度、光线问题,与质量无关。因为赠品是赠送的,所以自己这方没有义务保证质量,客户您如果不喜欢可以丢掉哦,不用退的。总之,说来说去就是既不给退货,也不给赔偿。


图源自菜鸟驿站官网


客服的推脱让你感到生气,尽管他的理由看起来很有道理,但:

Q

拆封过的商品就不能退吗?就算是赠品,对自己造成损害了商家都不用承担责任么? 

A

《规定》第1条,“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规定》第3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第8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直播购物,谁来负责?

晚间,由于之前退货的不愉快,你决定另辟蹊径去体验一下现在大热的直播间购物。在主播朗朗上口的话术和推荐下,你以平常更低的价格下单了好几件日用品。东西到手时,你却傻了眼。有的东西不仅临期,甚至还有破损,根本无法使用。宣传时说得天花乱坠,到手一用还不如楼下小超市里采买的基础款。你去找直播间售后,售后却要你去找商家。


图源搜狐网,带货主播进行推荐带货


此时你忍不住想:

Q

商家和直播间一个供货一个卖货,以低质量商品蒙骗消费者,不能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吗?

A

这取决于直播间的性质。


如果是商家自己开设的直播间,根据《规定》第11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专业带货主播的直播间,供货的商家另有其人,则根据《规定》第12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台明知直播间所销售的商品不合规却不采取不必要措施,则根据《规定》第16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带货直播间知商品不合规却依旧为其推广,根据《规定》第17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卖问题,如何维权?

为了平息怒火,你决定吃点好的,遂点开了外卖软件。食品送到后打开一看,饭盒内两根长发,一根粘在盒盖上,一根粘在菜品里。你去找外卖商家理论,商家却推说晚餐高峰期订单太多,把你的单子分发给周围的店铺帮忙制作,这种质量问题要找实际制作的人,他们不负责。经过律师朋友的指导,你也没有查到外卖商家的登记证件。


图源manpingou.com,通过手机下单外卖即可获取食品


此时的你在想:

Q

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外卖平台和外卖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A

《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规定》第19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网络购物一时爽,消费风险知多少。最高法根据实践中高发的网购案件,出台了此《规定》,对常见的问题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明文规定,切中痛点。希望大家在享受便利的同时,都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好好维护自己网购、外卖时的合法权益。


法规速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法释〔2022〕8号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作者简介

叶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专注于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直播电商合规等诉讼和非诉业务,多次参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和网络平台合规等实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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