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研究 | 陈妲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之实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终于2022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啦!这意味着今后两地对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的相互认可,这一举措对于打破两地的法律制度壁垒,便捷两地法律文件使用,减少跨境婚姻家庭案件重复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同事需要注意的是,毕竟两地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各地作出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并非一揽子、无条件地相互认可与执行。现就《婚姻家事安排》的实务操作相关问题作以下理解和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
认可与执行的法律文件范围
《婚姻家事安排》涉及的是两地关于解决婚姻家事纠纷的法律文件的认可与执行问题,这些法律文件包括两个范围:一是两地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内地包括法院判决、裁定及调解书,香港包括法院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定额讼费证明书;二是两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内地指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或解除婚姻关系证明,香港指民政署登记的解除婚姻关系协议书或备忘录。
需要注意的是,后一类两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只涉及认可,没有执行的规则。也表明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经济补偿及子女抚养等履行事项并不在《婚姻家事安排》中,需要另一地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先获得当地法院的司法确认。
二
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申请范围
《婚姻家事安排》第三条作了详细罗列,在此笔者不一一罗列。但笔者认为需特别关注的是:《婚姻家事安排》相对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范围要广得多。针对外国离婚判决,我国法院只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予以承认,并不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内容。但《婚姻家事安排》不仅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费方面等判决内容。因此,此项规定是本安排中的一项重大亮点。
三
法律文件认可与执行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的主体:中国籍当事人(香港籍和中国内地籍贯的当事人)或者外国籍当事人皆可。
(二)认可与执行的管辖法院
在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法律文件的,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申请承认与执行内地法律文件的,统一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婚姻家事安排》第四条)。
(三)申请期限
在《婚姻家事安排》中并没有申请期限规则。但香港在此之前制订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九章),规定申请登记内地判决的期限为二年(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判决有履行期限的以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在内地则没有专门的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地法院判决的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判决有履行期限的以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规则,在实践中亦可参照此二年的期限规定。
(四)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认可与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婚姻家事安排》第五条规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3.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规定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生效判决;4.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申请的除外(言外之意: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的法院裁判文书则无需提交本项文件);5.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认可本安排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离婚证或者协议书、备忘录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经公证的离婚证复印件,或者经公证的协议书、备忘录复印件;3.经公证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在《婚姻家事安排》中并没有要求如适用其他涉外裁判文书需要对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公证、认证,仅规定提供裁判文书原件及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原件既可。不过,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要进行公证,当然还需要提交申请书。
申请认可内地的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证明或香港的解除婚姻协议书、备忘录的,则需要对这些法律文件以及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都进行公证转递,并提交申请书。
(五)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婚姻家事安排》第五条)。
(六)认可与执行的先后顺序问题
虽然《婚姻家事安排》中没有明确规定认可与执行是否分开,或者是要先申请认可法律文件再申请执行,基于我国法院审执分离的基本机制,以及执行法律文书会涉及的法律程序不同;并且《婚姻家事安排》中亦明确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只认可部分内容。为此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先申请认可法律文件,获得认可后再另行申请执行获得认可的事项为宜。
四
《婚姻家事安排》的生效时间
根据《婚姻家事安排》的规定,本安排生效和施行的时间应为2022年2月15日。所以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从2022年2月15日开始在《婚姻家事安排》涵盖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以及内地民政部门从2022年2月15日开始发出的离婚证,才能适用该新机制。在这之前作出的判决和发出的离婚证并不适用本安排,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五
两地平行诉讼仍将长期存在
基于内地与香港仍旧施行“一国两制”,内地与香港执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将长期存在,势必在两地形成更有利于一方的权益规则。在现行规则下,为争取各自的诉讼权益,在理性考量下也会形成一地发生诉讼后,被告方会选择在另一地重新提起诉讼。那么一地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就难以在另一地获得认可与执行。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婚姻家事安排》中有一个不同于其他涉外裁判文书的规则,那就是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已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香港生效判决的,在审查期间不得就同一争议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只能待审查结果是否获得认可的情况看能否再提起诉讼。这一规则,既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申请裁判文书的认可,反过来也可能是促发另一方及时在另一地提起诉讼。
综上理解和分析,《婚姻家事安排》将发挥主体作用的会是各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法律文书,比如调解书,离婚证明等。至于其他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可与执行,特别是香港法律文书中种类繁多的赡养令及财产令将会给内地法院审理带来诸多挑战。当然,以此为契机加强两地法律界的交流与协作,促进两地法律的融合,给两地民众带来更多福祉方面是可喜可贺的。
特别声明: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简介
陈妲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
所获荣誉:
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
浙江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专业方向:
境内外民商事争议解决 刑事辩护
非诉方面:内外资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格言:
解决已然 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