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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务研究之一:诉讼时效条款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09   点击:704


前言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本司法解释”)公布并于1月22日正式实施,全文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和“附则”八个部分组成,是对2003年颁发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的更新,对未来一段时间,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具有实质性的指导意义。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团队负责人洪鹏律师就该司法解释中数个重要条款结合司法实务和案件代理经验进行理解和解读。


诉讼时效条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理解与解读

一、本条款是司法解释中存在最重大争议的条款。在本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所有的司法判例中,均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没有任何一个判例以揭露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我们理解本司法解释约束所有的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将来会有很多的没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受理、审理,所以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本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了诉讼时效起算日条款。但是,确实会给实务案件办理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中国证监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到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往往时间较久。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证监会从立案调查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平均期间为1.5-2年。若执行该条款,大大减短了投资人维权的期限,甚至剥夺了投资人的诉讼权利。这样就需要代理律师具有更专业的案件判断能力和代理经验。


三、目前实务中遇到的更大的问题是因为之前所有在审理的案件和判决的案件均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如果按照该条款来执行,众多案件投资人还没来得及起诉,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以下是我们代理的因为该条款而过诉讼时效的部分案件:


1、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


审理状态:部分案件已经判决生效,部分案件还未开庭,还有部分案件未立案。


上海金融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揭露日为2016年12月24日,按照此前的判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截止为2022年5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目前上海金融法院还在陆续开庭审理以及部分投资人还没有立案起诉。


若执行该条款,本案件在2019年12月24日即过了诉讼时效,而在2019年5月27日,中国证监会才对中安科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5月18日,该案示范判决二审判决书才下达。


2、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审理状态:二件案件正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其他大部分案件还未立案,等待该二件示范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案的揭露日为2018年4月28日,按照此前的判例,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截止为2022年10月3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


若执行该条款,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1年4月28日,所有还未立案的天马轴承案件均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3、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审理状态:该案约300件案件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还没有生效判决,部分案件还未立案,等待二审判决。


按照此前的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的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截止为2022年11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


若执行该条款,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1年8月8日,许多还未立案的风华高科案件均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审理状态: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作出一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还没有一例生效判例。大部分案件还没立案,等待示范判例判决。


按照此前的一审判决,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的揭露日为2018年7月28日,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截止为2023年7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


若执行该条款,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1年7月28日,所有的还未立案的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


5、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审理状态:全国范围内所有案件还未立案,行政处罚作出之日为2021年12月23日。


该案件的立案调查日为2017年12月8日,若按照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为揭露日,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0年12月8日,甚至出现证监会还没作出行政处罚,该案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所有的案件均过诉讼时效。


其他类似案件还有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高升控股证券虚假陈述案、海口中院审理的新大洲证券虚假陈述案、合肥中院审理的惠而浦证券虚假陈述案、福州中院审理的ST冠福证券虚假陈述案、宁波中院审理的宁波东力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和其他众多案件。


根据民法典的基本原理,我们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将会对本司法解释涉及到诉讼时效过期或将要过期的案件作出解决说明,一定不会影响投资人的诉讼权利。


四、各地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往往使用示范判例+调解制度,示范判例制度往往会提高审判效率和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在上海金融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出台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示范判例制度规则。各个法院一般先审理数件典型性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后续案件根据示范判例优先进行调解。在实施示范判例规则中,法院往往不建议投资人集中立案,而待有生效判决后调解。这既提高了司法资源,又减少了投资人的诉讼成本。据此,因为诉讼时效起算日的变化,会加快投资人的诉讼立案要求。


五、在过往大部分案件的揭露日为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日,而发行人在被立案调查当日,所有的投资者只是了解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但是不清楚因为什么具体信息披露违规原因被立案调查的。也就是说所有揭露日持有该股票的投资人都属于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性,但实际的侵权事实只有等立案调查后,中国证监会披露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内容,才清楚侵权行为和侵权后果。只有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才能明确被侵权的适格对象、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和损失大小。所以我们认为只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更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六、诉讼时效的条款将会影响没有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日,比如以年报披露日、业绩预告日等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日,这就需要投资人和更专业的律师了解证券市场每日公告,尤其是重大公告发布等。


作者简介

洪鹏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投融资与资本市场部

首席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硕士、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美国LL.M学位


执业领域:

股权投融资、私募基金诉讼、资本市场、证券/债券诉讼、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收购兼并、公司治理与法律风险管理,服务于各类私募基金、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和资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