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地申请承认香港生效离婚判决案件操作指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区域间的日益融合,大陆公民与香港公民产生婚姻关系的比例日渐增多,这就产生婚姻关系破裂在香港判决离婚后在大陆承认的问题。2017年大陆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安排》对大陆香港两地婚姻家庭民事方面案件的承认和执行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安排》截止目前尚未生效,两地也没有其他关于承认生效离婚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上将香港法律关系作为涉外关系处理,基于一国两制的设计,香港司法独立,其法律适用和大陆法律不同,香港法院的判决视同外国法院判决。基于此,目前有效的关于承认香港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是2020年12月2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规定》,在大陆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生效离婚判决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中国籍当事人。
二、申请范围:离婚判决。其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暂不适用。
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规定的申请范围要宽泛的多,包括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限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尚未生效,待生效后即可按照此安排操作。
三、申请法院: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申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附有特区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副本;
(3)做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为判决原告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2)(3)(4)(5)材料需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是外文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五、否定情形
经审查,特区法院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特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一裁终局及救济途径:
1.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是小编根据目前有效的法律规定整理的指引,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