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放弃继承的若干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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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即现行法律支持“父债子偿”是有条件限制也有清偿范围限制的。对于没有从被继承人遗产中获得任何利益的继承人,法律不要求其代替被继承人履行清偿责任。
实际生活中,很多被继承人生前债台高筑,去世时是一个资不抵债的状态,因此继承人如果不愿意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便会选择放弃继承。
那么,放弃继承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
放弃继承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对谁作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因此,放弃继承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给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生前对谁负有债务,则建议继承人同时告知债权人,尽量避免成为被起诉的对象。
2
放弃继承应在什么时候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因而,对于打算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而言,不应擅自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尤其是存款、动产。
目前多数法院认可继承人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放弃继承声明,认定该继承人不负有清偿义务(参见(2022)浙0903民初907号、(2022)浙0881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但也有法院会以“放弃继承距离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相隔较远,无法审查遗产是否在此期间是否已被不当处理”为由,仍然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参见(2021)浙0113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尽管如此判决也不会影响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执行对象限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在执行程序中,继承人还是会成为被执行人,这是很多继承人不愿意看到的。
谨慎起见,放弃继承的时间宜早不宜晚。
3
放弃继承的范围?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唯有放弃继承全部遗产的声明,方可让继承人免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
放弃继承之后可以不做被告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遗产管理人制度尚缺乏配套细则。
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有些法院认定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产并以遗产为限辅助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判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辅助清偿债务(参见(2022)浙1181民初456号、(2021)浙112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
然而,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已经明确规定:“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因此强行要求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缺乏法律依据。如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法院应以无适格被告为由驳回起诉或者直接变更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当事人,实践中已有法院在探索此类解决方式,希望未来能出台遗产管理人相关配套程序规定,让继承人和债权人都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陈惠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法学学士、澳门大学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侵权、公司等)
执业格言: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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