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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海牙认证对我国参与跨境交易和涉外诉讼的影响及应对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6   点击: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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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3070字,预计阅读5分钟。

2023年3月8日,中国驻荷兰大使谈践代表中方正式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该《公约》。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二款,加入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在收到加入通知后六个月内未对我国加入提出异议的缔约国之间的关系有效。这六个月的期限将于2023年9月8日结束。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未对我国加入提出异议的其他缔约国之间生效。

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介

1961年10月5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第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公约》草案,并于1965年1月24日正式生效。主要包括“取消”和“附加”两个核心内容:一是取消领事认证,规定缔约国应对属于本公约适用范围内的公文书免予认证;二是使用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或称“海牙认证”)。文书来源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以证明文书签署人履职行为的身份、签字及相关印鉴的真实性。《公约》对附加证明书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其中10个要素不可或缺(如下图所示)。


加入公约后,公约成员国之间的的文件流转,不需要再经过使领馆认证,公证后的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无需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公约成员之间流转,这极大简化了办证程序,缩短了办证时间,降低了办证费用。目前,包括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内的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入了《公约》。

二、中国加入《公约》前,相关文书跨境流转的程序要求

传统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保障交易安全,需要通过一系列官方机构对跨国商业单据和文书上的签名或印鉴进行验证。不同国家对外国文书认证要求均不同,一些国家要求“三级认证”甚至“五级认证”。比如我国之前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公证认证手续,普遍采用的就是“三级认证”:所在国公证员公证——所在国外事部门认证——外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而如果所在国与接收国之间没有建立外交关系,则需要通过同时与两国建交的第三国进行二次认证,动辄需要几个月时间。相应地,中国内地出具的有关公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需先在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再交由文书使用目的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领事认证。


在智仁涉外团队2021年办理的一起跨境物流纠纷案件中,对方提交了加州国务卿办公室出具的海牙认证,但如果仅有海牙认证,没有领馆认证,该证据形式不符合我国当时的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不予采纳。实务中也有类似案例,比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118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来源于域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该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证明,并经我国驻外大使馆予以认证,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经本院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无法予以采纳。”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2019)粤0391民初682号弘邦物流案件,在民事判决书中这样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而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弘邦物流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没收通知书》《退回保证金函》系由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6)出具,那么这两份文件应属于公文书证。根据上述规定,该证据应当经美国公证机关证明。弘邦物流公司仅提供了与《没收通知书》有关的海牙认证文件,且公证人KailinZhang仅证明的是NanLiu是在《没收通知书以及索赔人信息-非CAFRA表》中《程序选择-非CAFRA表》签名的人。该公证人并不证明《没收通知书》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本院认为弘邦物流公司并未能提供针对《没收通知书》《退回保证金函》两份公文书证本身有效的公证材料,故该两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

目前随着我国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认证的形式也迎来大变革,这将极大考验审判者对于海牙认证文件及附件的识别水平。

三、中国加入《公约》后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截止2023年3月份,《公约》总计有124个缔约方。在跨境商业交易方面,由于公约成员国遍布世界各地,我国都与它们都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关系,现在中国正式加入《公约》,意味着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出口贸易额将免于办理商业交易文书的领事认证。随着越来越多的贸易伙伴积极入约,《公约》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的便利和机遇日益凸显。


1.入约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和交易风险。入约后,我国商用文书在公约成员国和地区使用,将不再需要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由我国主管机关或授权部门签发附加证明书即可。手续时间更短,收费项目更少,且成本可控,特别是避免了个别外国驻华使领馆对商业文书收取的高额领事认证费和拖延办领事认证的困扰。


2.入约也促进了外商来我国投资,进一步改善了我国营商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国外文书来华使用,将不再需要办理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该国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后即可送往我国使用,时间短,手续简单。


3.增加贸易往来,创造更多交易机会。目前,我国同未建交国的文书流转主要依靠双方驻第三国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入约后,我国商业文书可直接在未建交的公约成员国使用。


另外,入约后,国内自然人出国留学、旅游、出差、移民等,也获得了相应的便利,比如为出国办理的健康证明、驾照证明、学位证明、户籍证明等,只需要我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事主管机关签发附加证明书完成海牙认证即可在国外使用。

四、海牙认证对涉外诉讼的影响及在中国实践的具体化建议

1.制定严格的海牙认证文件审查程序


在涉外诉讼方面,入约之后,律师在代理国外客户在中国进行诉讼时,将无需进行繁琐的公证认证,极大地缩短了诉讼成本和时间,尤其当在线查验功能完善之后,法院可以通过官网或二维码在线查验附加证明书的真伪,也方便了法院对域外证据的认定,未来还可通过区块链技术对附加证明书进行时间戳固定,当然这需要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和主管部门来配合实施。鉴于我国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每个省份法院处理涉外案件的数量和经验都相差极大。2022年笔者在某内陆省份的基层法院提起一起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时,承办法官坦言几年来仅遇到这一起涉外纠纷案件,对于处理涉外纠纷案件较少的法院,明确的海牙认证文件审查程序指引就显得非常重要。有了可操作的审查程序,未来我们在享受海牙认证节约时间、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能统一裁判尺度,避免不同的审查标准带来不同的审判结果。


2.明确海牙认证文件审查要素


海牙认证文件中的文书来源国、公文签署人、签署人职务、签署人印鉴、签发地、签发时间、签发机关、附加证明书编号、签发机关印鉴、签发官员签字等10个要素不可缺少,笔者认为除此之外海牙认证的文件本身应当作为海牙认证书的附件进行明确,包括附件的页数、附件的名称、附件的形式等都应当在海牙认证书中明确记载。在一起涉外纠纷案件中,笔者对手方提供的海牙认证书没有记载附件,对手方仅用普通的燕尾夹将文件与海牙认证书夹在一起,主张文件就是海牙认证书的附件,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海牙认证书没有记载附件的名称、页数和原件/复印件,将一个燕尾夹夹在一起的文件说成海牙认证书的附件实属牵强。笔者认为此种情况的发生不是孤例,不同的法官面对此种海牙认证件也会给出不同的衡量标准,为了统一裁判尺度,也为了不发生裁判文书实质上被用来作为境外虚假公文书真实性的证据,在海牙认证公约即将对中国生效之际,国内主管机关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审判实践中的海牙认证文件审查要素。

作者简介

林芳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作者简介

夏文闻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吉林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


执业格言:

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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