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部】飞来横祸——高空抛物的行与责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稳步推进,城市中高楼林立、车水马龙。诚然,大量的农民进城极大地改善了人居环境,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人们住进高楼大厦以后,高空抛物的案件也层出不穷。这一冲突也引起了高层的注意,最终民法典对这一飞来横祸作出了指引。下面我们先来看一案例:
2020年某日,广州市某居民小区,黄先生的6岁孩子在35楼自家窗口,将装有纯净水的塑料瓶扔下楼去。楼下小路,庾阿婆正经过此地。水瓶从天而降“碰”一声砸到旁边,老人大吃一惊,本能地急速转身,由于体弱力衰摔倒在地,致股骨等处骨折住院治疗。医学鉴定十级伤残。事后,庾阿婆之子将黄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2021年1月某日法院开庭审案。黄先生辩解,孩子扔出水瓶并没有砸中老人,庾阿婆只是受到惊吓,是她原有疾病行动不便,因此摔倒受伤。应当查明庾阿婆是否属于原有疾病才致受伤的,否则不能承担所有赔偿要求。
法院认为,庾阿婆受惊倒地,致骨折住院医治,这与高空抛物行为有直接关系。依照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孩子的监护人黄先生赔偿庾阿婆各项医疗费用9万2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案例剖析: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高空抛物违法,是一种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必需承担赔偿责任。难以查清具体责任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这是在原来民法基础上新增加的规定。
一幢高楼有许多窗口,谁向外抛掷物品查不清,具体侵权行为人难确定,怎么办?按民法典1254条,法律推定高楼内的人全部可能是侵权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比如证明自己的住房空置,无任何人使用)。承担了补偿责任的人,在查清具体行为人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这是民法典赋予的追偿权。
侵权责任人除了高空抛物行为人,还包括建筑物的管理者如物业企业等。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负有责任。有一起案件,楼房外墙瓷砖脱落,砸死路人。法院认为是珠海某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所致,判决其赔偿89万余元。
写在最后,回归到案例本身,是有家里的孩子看似不经意的行为所引起。随着暑假的临近,家长对“熊孩子们”也得加强监管。不论是高空抛物致人伤害还是孩子在高空造成自身伤害,都是不愿发生得悲剧。一旦造成损害,就将受到法律得责罚。这就是高空抛物得行与责。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得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作者简介
王佳
浙江智仁
(义乌)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教育背景:
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执业格言: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依法维权,合作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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