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杭州万象城遭遇抢劫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3月9日,一男子在杭州抢劫珠宝店,并自称不是中国人享有外交豁免权。对此有网友表示:“光天化日抢劫精神有问题”。那么抢劫罪如何认定?外国人在中国实施犯罪行为,中国法律能进行规制吗?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刑事责任(消极的责任要素之责任能力)又如何认定呢?
什么是抢劫罪?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263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7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复杂客体)。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拔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行为人如果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而是借用了被害人自己因患病、醉酒、熟睡或他人致使其死亡、昏迷等而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或夺取财物的,不是构成本罪。
【具体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浙江地区数额巨大的标准为8万元)。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戴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实施犯罪行为,
中国法律能进行规制吗?
【刑事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条规定了我国对刑事犯罪采取的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不论国籍为何均应适用我国《刑法》,按照该法定罪量刑。
【刑事管辖的豁免】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但该刑事管辖的豁免仅限于外交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
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
4、根据我国签订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因此除特殊规定的外交代表外,普通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均应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国人犯罪处罚之驱逐出境的适用】
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指对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强制其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或治安管理方法。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例如犯罪外国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驱逐出境。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不论是何种国籍,只要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都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守住自己的法律底线,不得实施损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利剑就会及时出鞘,任何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
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消极的
责任要素之责任能力)
【什么是责任能力?】
行为人不具备有责地实施行为的能力时,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进行责任非难所要求的行为人的能力,就是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成年人)或间歇性精神病(成年人)人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哪些疾病属于精神病是根据精神病医学认定的。司法人员在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时,往往除了以精神病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为基础外,还会注重审查以下几点:
1. 精神病的种类以及程度轻重。
2. 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其言行与精神状况的调查结果。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精神病人平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社会意义与结果,不能有意识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能作为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的有力证据。
3. 进一步判断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精神病之间有无直接联系。如果没有直接联系,则不能认定为没有责任能力。
4. 行为人虽然患有某种精神病,但是如果该精神病对其辨认与控制能力没有任何影响,就属于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该精神病不能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判断】
我国《刑法》第18条 第2款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实施行为后精神不正常,也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责任能力,便阻却责任,行为不成立犯罪;即使实施行为后精神正常,也不应承担责任。
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的判断仍然是首先由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员鉴定其有无精神病以及精神病是否具有间歇性等,然后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其实施行为是精神是否正常。另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时犯罪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延伸】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决定并着手实施犯罪,在实行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的,应当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实行终了时,即便在结果发生阶段精神不正常(无责任能力),也应当承担既遂犯的责任。其次,虽然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不正常,但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且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负既遂责任,而不宜认定为犯罪未遂。但是,如果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然后丧失责任能力,在无责任能力阶段实现的是另一构成要件行为,由后一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则行为人仅对前行为承担未遂犯的责任(当然,如果前行为已经既遂,行为人当然承担既遂犯的责任)。
作者简介
王雨寒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部首席律师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