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探索诉源治理的城域模式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等一系列重要论断。创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诉源治理 共享法庭 城域模式 市场化调解
一、概述
在我国,调解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它生根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合文化。自明朝的里长、申明亭到后来的“马锡五审判”、“枫桥经验”,调解一直秉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在当前倡导多元化解纷的背景下,为继续发扬和强化调解的作用,减少各基层法院诉多、诉累的压力,诉源治理成为纠纷解决的新一关注点。“共享法庭”作为近年成立的非诉官方解决场所,有着其独特的作用,同时律师也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助力诉源治理的发展。而今,诉源治理又迎来进一步的探索,向着更加细分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非诉调解城域模式方向发展。本文将从律师参与共享法庭调解的角度,探究诉源治理城域模式。
二、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纠纷变得繁多而复杂。以杭州市中院为例,2020年该院新收案31684件,2021年受理159509件,2022年受案31224件,三年受案量都位居全省第一。案件的受理程序繁琐,审判周期长,执行难以落实,尤其是特殊案件的解决更加繁琐。
为满足民众对纠纷解决多元途径的迫切需求,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行,研究诉源治理新模式是社会所趋。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担负着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实践的引领性和建构性功能。诉源治理将司法触角延伸至基层,预防基层矛盾纠纷激化。
“共享法庭”是诉源治理的实践结果,将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法治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成为一站式诉讼服务、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基层治理平台。截至2022年6月底,杭州地区共迭代升级“共享法庭”3262个,指导调解28179件次,化解矛盾纠纷18796件,开展网上立案、在线诉讼、协助执行等23000余件,组织普法宣讲、调解培训、法律咨询服务175万余人次。虽然共享法庭走出浙江在全国复制推广,可放眼全国,共享法庭的建设却没有具体标准可供参照,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设情况参差不齐、功能发挥不足、配套机制不健全等,苛待解决。
为提高共享法庭调解的专业性,律师也被邀请作为特邀调解员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充当中立的第三方主持者,协助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实现纠纷的解决。2017年9月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决定在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的试点工作,授权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之后,浙江、福建、上海、山东等省纷纷响应出台相关文件,助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展开。随后为推动律师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院及司法部又在2018年12月发布通知,将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目前,我国对律师市场化调解工作的推进正稳步进行,截至2021年全国共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8600多个,累计调解案件25万多件。
综上可见,司法实践中以诉源治理为核心,建立律师参与的“共享法庭”市场化调解机制,已成为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问题
(一)
共享法庭调解存在的问题
1、基层队伍法制专业水平不够高,案件基础数据收集不够详实。
“共享法庭”的运行伴随着巨量的基层调解工作,目前各村社、网格工作人员的总体法制专业水平不高,依法调解的能力欠佳,由此基层一线调解员的属地优势发挥还不够明显,导致街道级“共享法庭”业务量增加,日常调解压力巨大。以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共享法庭”为例,该法庭有近五成案件存在当事人联系不上,或者无联系方式、电话空号、电话未接等问题,无法展开调解工作。不仅如此,下派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初审不严格的情况,包括有些案件约定管辖但法院没有管辖权,有些案件存在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等情况,这些都是基层队伍法制专业水平欠佳,而导致不仅案件的基础数据不够详实,案件的严谨度偏低的后果。
2、日常考核评比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针对法官的考核机制仍以职能线上为主,主要考核其主责主业,缺乏镇街层面对法官履行辅责、协同指导“共享法庭”建设方面的考核办法,下沉法官指导“共享法庭”建设难以做到随叫随到、持之以恒。此外,还需要下沉法官在并肩提升案件调解成功率的同时,能更好地及时接收、传递案件材料。
3、总体调解成功几率还不够高。
虽然推进“共享法庭”建设能化解大量基层矛盾,但受法院诉前调解案件不筛选直接下派等因素影响,基层案件量激增,调解审限大大缩短,很大一部分案件因审限原因直接判定失败,调解成功率被影响。由于联系当事人、排期调解时间紧促,有些案件因审限时间原因需退回立案处理,调解成功率直接受到影响。且目前线上调解系统不够顺畅不够简便、信息输入过于复杂,当事人很少选择运用。部分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移动微法院浙江)上找不到案件,导致当事人无法顺利网签,直接影响调解率。
(二)
律师参与调解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健全,容易造成律师调解制度在实施上的困难。
目前律师调解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的《试点意见》。首先,《试点意见》提出由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协会三机光共同设立律师调解中心。但显然,不同的设立机关会影响到机构在具体运行中的效果。相较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律师协会,由人民法院来设立律师调解制度会更易于让人民群众接受,但同样,这也会为人民法院带来管理上的负担,而若是由其他二机关进行设立,可能会引起民众对此制度的质疑,从而影响本制度试点效果,进而影响后续实行的效果。
其次,《试点意见》也并没有对调解组织的设立程序和管理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部分地方对制度落实浮于表面,“以制度落实制度”“上下一致”的情形,完全按照上级政府或其他地方的制度办法,既不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也不具有地方特色,从而影响试点的效果。
最后,在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的对接程序上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此外,法院出于防范虚假诉讼、顾虑司法确认和执行案件量增加等因素,未能提供充分司法保障。
2、律师职业思维的倾向性与调解的中立性存在矛盾,律师调解的收费问题有争议。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要遵循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极具具有职业思维的倾向性。
律师调解这一制度把律师定义为一个居中的裁判者,这就要求律师要具有法官的思维,即必须具有中立性。但二者长期以来的职业思维方式导致其对分析问题的方法也存在不同之处,甚至可以说截然不同。因此,律师在调解时必须要进行职业思维的转换,而更值得深思的是,不同律师具有不同的习惯、性格和处理方式,符合律师调解员条件的律师又是否能胜任一个更具中立色彩的角色。
对于《试点意见》所规定的建立律师调解回避制度,也有必要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律师行业具有明显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在经济较为发达、律师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显然对律师调解员乃至律师调解机构有更加丰富的选择。但对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仅有的律师很可能在满足利害关系回避要求的前提下,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这些地区的很多纠纷,涉及标的金额较低、法律关系明晰,更有利于适用调解制度。故对于律师调解制度的回避问题和调解员的选任问题更应该做出清楚的规定。同时,对于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回避的问题,在经济较为落后,律师事务所数量较少的地区,也应该引起思考。
另外,社会各界对律师市场化调解尚未形成共识,比如当事人对律师调解的公信力认可度较低、律师因收益低对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阻碍着律师市场化调解制度的建立。
3、社会公众对律师调解这一制度的认知不足
目前来说,多数民众尚且不知道仲裁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在,更不用说了解并且试用正在试点中的律师调解制度。在发生纠纷时,大多数当事人首选的方式就是仲裁或诉讼。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公民长期以来对于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信赖。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这些制度的认识不足。制度的试点、构建乃是为了服务于民众,现有情况下,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的过程中就可以发现他们对这些解决纠纷的方式了解甚少。若是忽视对制度的宣传,则会直接影响民众对此制度的接受度,在本就存在一种更加便捷、费用成本较低且公信力较高的诉讼制度的前提下,律师调解无论是在效力还是民众接受度方面若是缺乏切实有效的推广、宣传,必然难以发挥效果。法院诉讼解决纠纷的“吸附”作用较强,律师调解市场化开拓空间不足。
四、探索
(一)
杭州探索:
自2021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开展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工作以来,杭州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积极作为,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贸促会联合出台《杭州开展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聚焦破解诉源治理难题,共同推进律师调解市场化工作,有效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和主观能动性,深入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较好成效。
(1)健全组织体系
在律师调解组织建设方面,逐步形成“1+60”的组织体系。“1”是指成立一家“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市律师协会发起设立,经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盈利性质专业性调解组织)。“60”是指60家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共同认可)。同时,在杭州市13个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
(2)组建专业队伍
2018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法院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律师调解员任职基本条件为应当执业五年以上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在大学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经历与律师执业经历合计五年以上(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的,执业八年以上)。截至目前,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和60家调解工作室共遴选1100余名律师调解员,均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律谐调解中心牵头组织开展多次调解员业务培训,邀请法官、资深调解员讲授实务操作技巧,不断提升律师调解技能和素养。
(3)开拓调解案源
一方面,继续鼓励、引导律师通过参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传统方式,保障调解基础案源。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市场化案源,按照低价有偿原则,立足于化解案件标的大、案情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商事纠纷,加强和各类商会、协会、大型企业及其他矛盾纠纷多发的政府部门、市场主体聚集场所等横向联系,引导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直接寻求律师调解。如杭州市律师协会分别与浙江证券业协会、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等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引导类型化商事纠纷选择律师调解。
(4)完善费用保障
一方面,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有效保障律师调解。另一方面,对于法院、矛调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等引流的商事类纠纷和其他市场化案源,积极引导当事人有偿付费调解。杭州律协调解中心出台《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明确调解不成功不收费,调解成功的财产案件按诉讼费50%收费,引导当事人付费获取律师调解服务。
(5)加强社会宣传
杭州市司法局会同市律师协会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果,在中央电视台、凤凰网、澎湃网及中国法院网、浙江在线等网站进行大力宣传。制作《阿普说法》视频、律师调解普法动漫视频等,在全市公交、地铁等移动媒体滚动播放。印发《律师调解指南》1万份,在全市13个区、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发放。定期编发《律师调解市场化试点工作简报》,通报试点工作进展。通过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编发优秀律师调解员事迹和典型案例,开展全市律师调解法律服务产品大赛等,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
2021年,全市律师调解收案15666件,调解成功4078件,成功率26%。2022年1-10月,全市律师调解收案14749件,调解成功4830件,成功率33%。上述案件95%以上来源于法院诉前分流案件,占比超过全市法院诉前调解收案的10%。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21年全市法院“诉前调”立案142696件,其中分流于律师调解的15158件,分流比例为10.6%;调解成功53023件,其中律师调解成功3932件(占全市诉前调成功案件的7.4%),成功率25.9%。律师调解在诉源治理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的“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工作报告”中对此予以充分肯定。
(二)
西湖探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方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多次体现出法治导向,如报告强调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考虑辖区现状,积极展开探索,打造适合本地特色的非诉调解城域模式。
为打好调解队伍“组合拳”,夯实法治力量“硬底子”,市工商联还积极推动基层工商联与当地法院、司法所建立健全“共享法庭”培训制度,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前沿性、类型化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以及调解实操和审判实务讲解,不断提升工商联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纠纷化解能力。
(1)商区探索,工商联助力诉源治理。
为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西湖法院和西湖区工商联设立了商会共享法庭,通过协调多元化解方式,低成本、更灵活的预防和化解商事纠纷,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法院与工商联建立更加紧密的工作联席,健全双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审判职能和工商联的民营经济“娘家人”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民营经济沟通平台,引导教育西湖区民营经济规范、守法诚信经营。西湖法院与西湖区工商联将加强常态化信息沟通,建立更紧密的日常联系,推动商会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充分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在线咨询、调解,实现“线上+线下”多种调解工作方式,为民营企业家提供更便利、更贴心的诉讼服务。
西湖区工商联积极引导涉纷企业选择共享法庭,就地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依托共享法庭,西湖区工商联持续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突出宣传“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商会共享法庭拓宽了民营企业商事纠纷化解的新渠道,为民营企业投诉维权搭建了新平台、新桥梁,是西湖法院彰显省会主城区担当中的体现,也是主动靠前作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落实“六稳”“六保”,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中的有力举措。目前,商会共享法庭指导调解案件152件,化解纠纷达109件。工商联与法院强强联手,将特色“共享法庭”建设作为擦亮法律服务工作的“金名片”,依法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成功打造了“共享法庭”杭州特色新样本。
(2)特色共享法庭建立
杭州的西湖龙井早已与杭州山水、西湖风月乃至人文风骨融为一体。茶产业发展要行稳致远,不仅需要行业自律,也需要司法保驾护航。根据司法案例的统计,涉西湖龙井茶案件大多为知识产权类,总体调撤率较高,且最终判赔金额一般不高,一些当事人,尤其是茶农经营户和小经销商不太愿意来回奔波打官司。2022年4月20日,西湖法院在西湖景区旅游法庭揭牌成立全省首个以西湖龙井茶保护为特色的共享法庭,并发布首份《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状况》白皮书。其成立的目的,顾名思义就是处理与西湖龙井茶保护相关的各类案件及开展相关司法延伸服务的场所。西湖区也是数字技术变革、数字兴盛的“黑土地”。辖区内的云栖小镇以数字技术为科技核心,围绕“空天地海、数据融合”,形成云智能、空天信息、城市大脑等特色产业形态,拥有一大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小镇在册企业2981家,产值超过600亿元。2022年10月,西湖法院专门设立了云栖小镇数字经济共享法庭,为小镇数字经济企业量身定制司法服务,为云栖小镇奋力打造全国数字经济第一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曾有一起外省用户起诉辖区内大数据行业龙头企业网络云服务的纠纷,如何判定被告提供的云服务是否达到约定标准成为判断的难点。数字经济共享法庭借助云栖小镇管委会及数据资源局的力量,听取云服务领域专家的建议,总结数字纠纷“案件专业化、程序灵活性、力量多元化”等特点,依托数字经济共享法庭全程通过线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处理,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3)与市场化调解携手共创法治城域
随着城市的发展,西湖上泗地区已发展为“之江未来城板块”。转塘街道共享法庭、双浦镇共享法庭以“市场化、专业化”为切入口,积极推进市场化调解试点,解决非诉讼解纷机制动力与能力问题,真正将非诉解纷方式打造成纠纷化解的主渠道。今年3月,数百户小区业主就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的赔偿问题与开发商产生了较大分歧,双方遂来到上泗法庭。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上泗法庭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托双浦镇共享法庭,积极对接当地镇政府、司法所,借助市场化调解组织的力量,打造“专业调解员+当地老娘舅+联系法官”的团队,组织当事人进行了4次调解,通过一次次的释法说理,逐步消除双方的不满情绪。通过多方努力,原告代理人代表小区7户业主与被告代理人正式签订了调解协议,并表示有望以这份协议为范本推动更多业主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签订后,开发商也如约按调解协议向上述7户业主支付了违约金。
五、建议
市场化律师调解制度本质上采取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为了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形成独具特色的城域模式,有必要从制度设计和配套规则两方面对其收入予以明确保障,而非笼统依照低价、有偿的准线进行规制。
(1)应当建立统一明确的律师调解收费标准,实行符合城域市场化运作的收费规则。
通过各地司法厅、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调解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同时允许纠纷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参考现有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复杂程序、标的额大小、调解难度等因素就调解费用进行协商,市场自主调节优胜劣汰的特性也将促使从事调解业务的执业律师投入更多精力研究精进该项业务以适应需要,最终使得该项业务形态呈现出良性循环的态势。
(2)规范律师调解委托、管理程序,避免地方市场的弊端。
《试点意见》及各地发布的实施细则均明确市场型律师调解室可以接受纠纷主体自行提交的调解申请,也可以接受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但却未就接受申请的手续、流程进行细化。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本身具有较为成熟地承接案件流程,例如签订委托合同、利益冲突检索以及发票的开具等,律师调解也可依托业已成熟的案件管理机制进行规制,促使律师调解在更加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下运行,进一步加强律师调解的权威性和有序性,尽量规避因市场主体的不诚信和盲目逐利属性导致该项制度的混乱失序。
(3)加强宣传工作,司法机关有意告知律师调解选项。
我国法治宣传工作成果斐然,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加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自力难以解决的纠纷成为市场主体的自然选择。而律师调解制度在我国设立不久,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却并未提起社会主体的兴趣。针对这一问题,《试点意见》提出“试点地区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宣传律师调解制度的作用与优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选择律师调解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为律师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执业环境。”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试点地区的大部分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并未普遍性地就这一新型业务进行宣传,积极主动申请进入律师调解名册并将这一新型业务作为业绩介绍的执业律师数量较少。在无法保障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要求相关主体耗费时间、精力去宣传、开拓较之常规业务收益更低的律师调解业务,实践中是难以执行的。因此,试点地区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在其管理范围内承担起更多律师调解制度的宣传工作,特别是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时,应鼓励纠纷当事人采取律师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将案情较为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进行分流,逐渐引导纠纷主体将律师调解作为解纷的第一选择,既缓解了司法资源的紧张,也促进了律师调解制度的持续性发展,从而使之成为一套行之有效的诉前纠纷解决机制。
(4)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开发在线律师调解平台,推广在线调解方式。
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诉讼、调解活动目前已得到法院、律师及当事人的普遍认可,这一诉讼方式在疫情时代甚至已经不可或缺。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地人民法院均开发建设了较为成熟的在线诉调平台,但其中并未包括律师调解板块。将律师调解引入已有的在线诉讼平台并非难事,这一举措不仅将律师调解这一新兴纠纷解决机制纳入了便捷高效的在线解纷体系,也将进一步扩大此项制度的宣传辐射人群,增强宣传效果。同时,应当考虑不同地区,文化水平的差异,忌趋同,而是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发设立与当地民众能够理解运用的技术平台。
(5)设立独居特色的“共享法庭”适应律师调解制度。
不同地区存在着独自的特色,例如西湖的龙井、深圳的科技产业、云南的菌类等。对于此类案件的调解,仅仅依靠一般的“共享法庭”是无法解决的,因一般的“共享法庭”缺乏专业人士与知情人士,在此类问题上的认知存在瑕疵。倘若“共享法庭”能够在律师的加入的同时,又能吸纳具有相关从业等知情人士的加入,给予他们一定的话语权,使其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当事人情况,将该情况传达给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了解,由法律从业者们提供专业的纠纷解决方案,促使纠纷的解决,也何尝不可。
(6)当地工商联积极配合,协助建立各地特色非诉调解城域模式。
各地工商联代表着各地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利益,它固有的“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职能决定了其应当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作用。为目的的实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商联应当秉持借助“共享法庭”形成“预防为先、调解挺前”的工作格局的整体思路,化身指导员、调解员,通过汇聚法院、商会、民企等多方力量,将涉企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消灭在萌芽,包括发挥基层工商联、商会组织优势,及时调处化解纠纷;针对疑难复杂纠纷,联系所在地法院提供线上线下调解指导;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指导其将调解成功案件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不仅如此,各地工商联还应积极的与各地法院联系,建立各地自己的共享法庭培训制度,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前沿性、类型化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以及调解实操和审判实务讲解,不断提升工商联系统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纠纷化解能力。最主要的一点是,在工商业纠纷产生时,工商联应积极引导各地工商业经营者,优先选择共享法庭,高效化解矛盾。
六、结语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诉源治理是“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而其衍生出的律师参与共享法庭调解机制,其完善仍需要一定的实践积累和时间沉淀,这就要求各法院政府充分考虑本地的实际情况,打造适合当地的非诉调解地区模式,从而促进矛盾纠纷解通过非诉途径妥善解决。
作者简介
刘恩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主任、党总支书记
专业方向:
政府法务、重整重组、民商事纠纷
作者简介
张逸君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调解中心主任
拥有近十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经验及实务诉讼技能,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控制、管理,提供各类合同审查及修改、法律咨询、提供最新的法律动态、公司运营中的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谈判、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