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夫妻一方犯罪,对其配偶财产的影响
作者:应静 雷雅妮 赵秋红
在人生的舞台上,夫妻本应是彼此最坚实的依靠。但当一方因犯罪而面临牢狱之灾时,其配偶该如何处理财产呢?
Q1: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
首先我们来明确下什么是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若配偶方分享了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分享】(2018)鄂0984民初205号
Q2:一方犯罪,法院会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遵循“先析产、再罚没;罚个人、不连坐”处理思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如何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指出:如相关财产确属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也不得作为没收对象。在没收财产前,如犯罪分子的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处于共有状态,应当从中分割出属于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后予以没收。
因而如果在生效判决作出前或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对夫妻共有财产整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首先,应及时通知共有人;其次,在析产完成后,执行机构已明确应当执行的份额。此时,对案外共有人所享份额内的财产之查封、扣押、冻结,应裁定解除。
换言之,允许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物整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不等于一并作为犯罪一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处分。
Q3:那一方犯罪,配偶能否为保留更多财产诉请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观点:
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出于为自己包括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的财产的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是“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
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离婚!
不离的情况下诉请分割仅下列两项重大理由: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故在夫妻一方故意犯罪,且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情况下,其配偶出于为自己包括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的财产的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定心丸!还好还好 ?
作者简介
应静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婚姻家事、公司治理
执业格言:
事来则应,事去则静
作者简介
雷雅妮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家事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非诉方面: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
诉讼方面: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继承诉讼,公司业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