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问题楼盘在预重整程序中引入共益债投资的几点思考——以浙江省预重整为例研究分析
引言:
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的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大受重创,导致部分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持续运转,从而陷入债务危机,特别是前几年势头猛进的房地产行业,加之开发商内部资金管理混乱导致无法完成相应工程建设,开发楼盘停工烂尾,引发地方民生和经济发展问题。对于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本着保民生和保交楼的宗旨,急需规范管理且挽救困境房企,而此时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预重整”模式恰恰适合,且程序中核心工作在于引资盘活,完成相关工程建设,保障债权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共益债投资形式是现下引资的的重要手段之一,既符合市场规则,又给予司法效力。
一、概述
(一)现有规定
1、预重整程序
“预重整是在庭外重组和破产重整两种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创新产生的具有企业挽救辅助性功能的法律制度。预重整包括法庭外重组和法庭内重整前后两个关联阶段,通过两阶段在预重整规则下的有机衔接,使当事人在法庭外重组阶段自行协商达成的重组协议(该协议在进入重整程序后,随之从庭外重组阶段的重组协议改称为重整计划草案,并非是在进入重整程序后还需要根据重组协议再次制定一个重整计划草案)的效力,在进入重整程序经法院审查批准后能够直接延伸到重整程序中,并省略相关程序(如债权人分组会议的召开、表决等),从而市场化、法治化、简易、快捷地解决企业挽救再生问题。”【1】
预重整程序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配套的具体规定,而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意见或者纪要中有所体现,从而给法院及破产有关从业者探索预重整程序予以指导性的操作方向,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6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第22条规定:“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近年来,为了更好维护民生和引导地方经济发展,充分运用好“破”的精神,浙江等地方法院、政府均有意识到在企业出现较大危机前的公力与私力救济共同介入的重要性,而预重整程序的适用是当下较好的结合处理方式之一,因而各地人民法院为规范运用预重整程序也相继发布了相关的操作指引,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第一条规定:“本指南所称预重整,系指人民法院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对于具备重整原因的债务人,为准确识别其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根据申请可以决定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自行协商达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笔者认为,预重整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最大程度调动债权人、债务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充分的沟通、协商机制和客观、良好的协商环境,通过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主体的充分沟通协商,使各权利主体回归理性,从最大化资产价值和各方利益的角度制定适宜的处理方案,再在合理中予以合法化,更好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效率。
2、共益债投资
共益债投资作为目前问题楼盘复建的一种常见引资模式,而共益债投资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确定引入资金优先权的问题,我国目前体现共益债投资优先性的主要规定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相关有限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预重整中为债务人经营的引资相对稳妥的方式仍需经(临时)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形式确定。
笔者认为,以借款方式融资并纳入共益债务清偿对于陷入困境企业而言,尤其是房地产行业是有极大利益的,一方面,对于危机企业而言,通过资金引入能够重新盘活企业生产经营,增加破产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有助于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对于投资人而言,共益债投资是一种风险相对可控、互利共赢的新债权投资方式。王欣新教授认为,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2】然则,虽然共益债务是为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而设定的债务,但是并非所有债权人均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因此,为避免因程序问题而产生争议或影响法院对共益债务的认定,共益债方案目前大多操作确也是取得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代表表决同意的,以降低债权人后续提出异议的可能性。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因继续营业而需要对外借款的,应当向临时管理人提出申请,由临时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决定。未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的,由主要债权人讨论决定。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清偿”。
(二)问题楼盘预重整程序中引入共益债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房地产市场在带来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随着时间的推移,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和经济风险,虽然我国及时进行宏观调控,但是近年来房地产的历史遗留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生机,导致问题楼盘融资复建艰难,而相关购房人等权益主体的利益又急需解决。
在目前诸多挑战下,预重整程序中引入共益债有着一定的明显优势:首先,共益债投资通常能吸引多方投资者参与,使得投资来源更为多元化,这有助于降低企业和投资者单一风险,增加了项目的可持续性;其次,在预重整司法模式下,共益债投资者与企业共享投资项目的风险与收益,这种模式鼓励投资者与企业共同面对挑战,增加了双方合作的意愿和责任感;再者,共益债作为一种引资模式,不仅有利于企业渡过难关,还有助于推动项目建设和地方产业发展,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兼顾司法效率和社会效益;最后,共益债投资通常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投资有关协议可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进行灵活设计,满足不同投资者和企业的需求。
二、预重整程序中引入共益债的现行问题
通过预重整司法程序的介入,引入共益债为问题楼盘企业提供了重整的机会,避免了直接清算的可能性,更好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助力下的预重整引资实践也面临一些挑战,包括缺乏法律明确性、债务重组协商的复杂性、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管理人(临时机构)职权范围界定等问题。笔者主要阐述如下两点:
(一)问题楼盘续建资金的保障性问题
在房地产破产案件中,常伴随存在着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及消费性买受债权等优先债权的情况,此时将会发生共益债借款与其他优先权并存间的权利冲突,但从前述对共益债的概述不难看出,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为续建借资共益债并不能直接优先于上述提及的其他优先债权获得清偿,即所谓当然的“超级优先权”。但如引入续建资金无法作为特殊优先债权予以保护,将对外很难进行融资,也无法完成问题楼盘的竣工验收,更不用谈及后续交房办证事项,同时在建工程也很难进行变现后实现上述其他优先债权的清偿,将继续陷入恶性循环,民生权益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是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笔者发现,在问题楼盘处理中,同样避免不了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以房抵债情况,很多个体开发商通过大量民间融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民间融资涉及大量高额利息及其他担保交叉利益,一旦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过长,就难以负担财务成本,便会衍生出在预售期间大量不规范的抵债行为,最终导致资金匮乏,爆发经营危机,待进入破产程序中实则债务人名下无争议资产所剩不多,在短时间内明确保障共益债借资的清偿都存在问题,如果无法变通适用破产有关精神,仍然套用目前仅有的法律规定,将很难引入续建资金。王欣新教授认为:“如果不承认新借款在这些情况下(主要有提及续建工程设置抵押时)对原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就不可能有人为这些以原有担保物为重整物质基础的企业继续经营提供借款,也就不会有重整的成功,而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同样会受到严重的损失”。【3】
(二)府院联动的同步推进问题
在确保问题楼盘在预重整程序中成功引入续建资金,该过程理应充分保障债务人、债权人的自主权利,即司法、行政不宜过多干预,然而在现阶段我国预重整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仅凭相关主体自主的民事行为,无法克服很多内部钳制问题及社会稳定问题等,故政府公权力机关的参与显得十分必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基于政府内部流程的严格和规范性,在预重整程序中,特别是这种地方问题楼盘,引入共益债后启动多年停工烂尾的房地产项目,会面临中相关手续合规化和违规处罚等问题,促使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在预重整救济程序中显得稍微有点滞后。
三、预重整程序中引入共益债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法律规定
目前,预重整制度的立法规定仍处于空档地带,虽然各地实务积极实践,但也需要立法予以明确,促使能在好的法律环境下去有利提高预重整的效率,还能使优质的制度得到广泛适用。同时,共益债借款目前规定仍带有模糊性,对于投资人的引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应从立法上明确预重整制度和共益债借款的法律效力,进而充分发挥共益债务的功能,有助于在庭外重组机制下推动问题楼盘项目工程完工和案件挽救重整成功,最大化保障债权人权益。
(二)创设专业处置小组
在处置问题楼盘项目时,虽然要充分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利,但是司法和行政的公权力介入也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问题楼盘历年积累的社会矛盾问题,建议地方可成立专门的具有专业人士的处置小组,形成较为成熟的化解机制,可高效化解地方矛盾,同样适当采取倾斜式的简易处理模式,便于在合法前提下能够快速解决行政前置问题,落实问题楼盘快速盘活。
四、结语
2023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的精神,我们仍需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新征程上奋力谱写破产制度发展新篇章。
而鉴于现有法律制度框架,问题楼盘在复工续建借款形成的以共益债引入与清偿的市场方式,主要还是以“谁受益,谁付费”为原则,最大化房地产项目续建的价值为目的,充分发挥共益债务的功能,权衡续建借款作为共益债务与其他类优先债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赋予“超级优先权”,最终实现问题楼盘重新完工交付和困境企业重整挽救成功,达到合作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王欣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载《政法论丛》2021年第6期.
【2】王欣新:破产法[M],4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353.
【3】王欣新:破产王道:破产法司法文件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11.
作者简介
谢志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公司并购、资产重组及其他破产事务
执业格言:
由懂变精,由精变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