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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谈逝者网络遗产中个人信息的保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03   点击:1096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日常生活中留下了丰富的数字足迹。当个体生命走到终点时,他们的网络活动所形成的“数字遗产”也随之遗留下来,其中包括大量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既涵盖日常交流记录、私密通信,又涉及财务数据、健康状况、个人偏好等诸多方面,具有高度的隐私性和个人性。在处理逝者网络遗产的过程中,如何有效保护这些个人信息不被滥用、不当传播或侵犯,不仅是对逝者尊严和隐私权的尊重,也是对生者权利和信息安全的有力保障,更是现代社会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的重要挑战。

我国通过出台和实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然而,面对逝者网络遗产这一特殊场景,法律实践尚需不断探索,特别是在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边界、确立合理披露和处置机制、落实服务商责任等方面。因此,深入探讨逝者网络遗产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以及实务操作路径,对于推动构建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具有深远的意义。

逝者在网络世界可能遗留下来的数字内容


根据不完全统计,数字遗产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网络遗产中涉及的个人信息


网络遗产中的个人信息非常丰富且多元化,以下是对其中所包含的各种信息类型的罗列:

我国对逝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


我国对逝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主要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设立,并结合《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近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为维护死者个人信息权益的原则和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逝者个人信息享有权利的主体及顺序


1、权利主体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拥有对逝者的个人信息享有权利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显然,前述的近亲属是在死者身前没有做任何安排的情形下的权利主体,若死者在生前有安排的则不适用近亲属的范围。也就是说逝者有权在生前就选择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来进行相应的权利行使,但要以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为前提。

2、行权前置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为行权前置条件,但何为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死者近亲属主张对死者个人信息享有权利时必须证明自身对此具有利益。此处利益不论是人身利益还是财产利益,均可依法主张相关权利;二是死者近亲属所主张的利益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则其不得主张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享有相关权利。三是死者近亲属所主张的利益必须具有正当性。例如,死者某一近亲属在对死者个人信息主张相关权利时,虽然其所证明的利益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如果其行使相关权利会不当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则很难认定该近亲属的利益具有正当性。1

3、权利主体行权的顺序

当死者的近亲属进行行使权利时如果发生冲突,例如有近亲属要求删除死者的部分个人信息内容,其理由是该个人信息内容可能涉及近亲属本人的个人信息,则首先排除了其他近亲属查阅、复制该部分死者个人信息的权利。此时的顺位原则仍应依据各权利主体提出行权的合法、正当原则进行排序为宜。

近亲属行使权力的边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这当然也包括处理逝者的个人信息。近亲属在行使权的同时需要严格进行遵守。如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则《郭某等四原告与上海某科技公司等四被告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中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应合法、必要、正当,不应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许近亲属以一切手段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部分提到“死者生前的个人账号通常还可能包含死者隐私以及第三人的相关信息等,允许死者近亲属通过直接登录死者账号的方式行使权利存在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死亡后停用其账号,未排除近亲属通过合理途径行使上述权利的,不构成侵权。”

因此近亲属在行使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时,其边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目的限定:近亲属只能出于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去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不得随意处置或利用死者个人信息。

2. 死者生前意愿尊重:如果死者生前已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安排或表达了不愿意让他人接触的意愿,近亲属应当尊重这些安排和意愿。

3. 隐私保护:近亲属不能侵犯死者的隐私和个人尊严,即使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也不能触及死者生前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隐私内容。

4. 第三方权益考虑:死者账户中可能包含第三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近亲属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必须避免侵犯到第三方的相关权益。

5. 合理性和必要性:近亲属对死者个人信息的操作应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不能无限制地访问所有信息,仅限于实现其合法、正当利益所必需的信息范围内。

6. 法定程序:近亲属在行使权利时可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例如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近亲属在处理死者个人信息时,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谨慎行事,确保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又充分尊重死者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服务者关于逝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践行


目前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逝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主要是通过在“隐私政策”章节中进行充分的告知,其中不乏有展现的比较优秀的方式,如索尼中国的政策在响应请求中进行了权利的保障告知,包括的适用原则、行权权利、行权主体及需要提供的相应资料及联系渠道。


来源:索尼中国官网


以及哔哩哔哩公司在其隐私政策中也有展现了相应的权利保障方式:


来源:bilibili官网


希望有更多的APP公司能够关注到逝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在隐私政策中能够进行相应权利的充分告知、保障权利人行权的畅通。

AI复活逝者的法律问题


最近,“AI复活逝者是否触达红线?”的话题颇有热度。笔者认为,AI复活逝者的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肖像权侵权:逝者的肖像、声音和形象等被视为人格权的一部分,在他们去世后,这些权益一般由其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等)或遗产管理人继承。未经授权使用逝者的肖像、声音或其他个人特征制作AI模型并进行商业或非商业传播,可能构成对逝者肖像权的侵犯。

2、名誉权与隐私权保护:AI复活逝者的方式如果导致公众对逝者产生负面评价,或揭示了逝者生前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可能侵犯逝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若AI生成的内容与逝者真实意愿不符,误导大众对其的评价,也会损害逝者的名誉。

3、知识产权与著作权问题:如果AI生成的内容包含了逝者的原创作品,如音乐、文学作品、艺术创作等,可能存在侵犯逝者著作权的问题。

4、虚假陈述与欺诈:如果AI技术模拟逝者言行,造成受众误认为逝者本人在活动或表达意见,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问题。

5、伦理道德考量:使用AI复活逝者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社会伦理观念,尤其在未经家属同意或违背家属意愿的情况下,可能引发社会舆论对生死观、尊重死者等方面的强烈讨论。

6、许可与授权:在商业应用中,除非得到逝者生前授权或逝者近亲属的有效授权,否则擅自使用AI技术再现逝者形象并用于营利目的,将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

7、精神损害赔偿:对于逝者家属而言,AI复活可能引发情感痛苦,若未经家属同意,家属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观察到,其实已有平台洞察到相关问题,抖音安全中心就在不久前发布了《抖音关于不当利用AI生成虚拟人物的治理公告》,称近期抖音站内仍有不当使用AI技术,生成虚拟人物发布内容的账号,平台进行了严厉处置。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丰富了互联网内容生态,但也带来技术滥用的挑战。平台重申,创作者、主播、用户、商家、广告主等平台生态参与者,在抖音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时,须遵循以下规范:

1.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特别是易混淆场景。

2.发布者需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生的相应后果负责,无论内容是如何生成的。

3.虚拟人需在平台进行注册,虚拟人技术使用者需实名认证。

4.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

5.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违背科学常识、弄虚作假、造谣传谣的内容。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

在立法层面,我国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脸识别司法解释》)、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规定》)等法律、部门规章中,都对人脸识别、人脸信息处理有着专门的规定。

对于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包括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民法典已有相关规定。只是现在对于AI如何侵犯死者权益,包括死者在AI技术之下“复活”的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如果按照传统的民法典规定,没有取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就是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事后侵权责任追究的方式来对其进行法律责任的规制。3

结语


我国近年来在网络法治建设上的努力,尤其是《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实施,正逐步构建起对逝者网络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明确了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

然而,实践中尚有许多复杂情况有待解决,例如如何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对逝者网络账户和数据的合法继承;如何有效执行逝者生前的网络遗嘱安排,以及如何平衡家属继承权利与互联网服务商的数据安全义务等。

在此背景下,我们倡导个人在生前做好网络资产规划,通过法律手段预设处置方案,同时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法规,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网络遗产继承机制。

参考:

1、王叶刚:死者个人信息保护释论

2、北京互联网法院公众号 2023年5月6日《保护死者个人信息!近亲属无权直接登录死者账号查阅复制个人信息》

3、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治理研究院教授 张凌寒


作者简介


俞瑾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商事合同、劳动人事)、电商合规、涉网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业务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律师,浙江省律协网络信息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直播电商(短视频)、平台经济(新业态)及文化产业等数字经济领域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


施玮玮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数据合规、数据交易、个人信息保护及互联网电商服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十年有余,同时拥有八年以上上市企业法务负责人的从业经验,对数据交易、个人信息保护及电商企业服务有深入的研究。现主要专业服务于数据交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品牌直播带货领域的法律顾问服务,熟知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电子商务领域网络交易等各类经营模式,以及企业对外平台合作和对内运营流程的规则体系搭建,擅长数据合规全生命周期的流程体系搭建、评估、审核、审计,对电子商务(直播/切片授权/MCN机构/监管处置)的特有商业模式结合公司治理、企业合规、诉讼争议解决等方面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具备丰富的风控管理及纠纷处理的实务经验。


作者简介


叶馨忆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西北政法大学


专业方向:

合同纠纷、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直播电商合规等诉讼和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