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那点事——第五期:国企委派人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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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向合资公司委派人员行使股东权利,其法律逻辑链条始于出资行为,成于法律授权,并受多重规范约束。清晰认识这一基础,是合规履职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有企业通过投资成为合资公司股东,其委派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是行使“选择管理者”与“参与重大决策”权利的具体化、人格化体现。此乃履职权力的原始法源。
《公司法》授予公司通过章程自治的广泛空间。因此,股东在合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的约定,构成了对委派人员职权范围、行权程序的具体创设与授权。例如,章程中赋予国有股东对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实质是将该股东权能授予其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层面行使。这份“契约授权”是履职最直接、最具体的行动指南。
委派人员身份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对外,经合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选任后,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管,对合资公司负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内,其与派出国有企业之间构成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内部《委派责任书》的约定,向国有企业负责,报告工作,执行指示。平衡好这双重义务,是履职的核心挑战。
国有企业的此项行为,还需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资监管法规的约束。例如,委派人员需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与回避规定,其履职行为需纳入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体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可能被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这使得其履职相较于普通商事主体委派人员,程序更严、责任更重。
一、控股公司
在国有股东处于控股地位的合资公司中,履职的核心逻辑从“防范边缘化、争取话语权”转变为“积极、审慎、规范地行使控制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主导地位不被滥用,并实现保值增值”。其履职要点应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主导并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与关键人事任免:作为控股股东,应依法依章程主导股东会、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确保能够按照国资监管要求与公司利益,合法合规地行使多数表决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其薪酬。需特别注意,向合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任职资格,其选任程序、薪酬标准等也应符合国有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实现“管人”与“管资本”的统一。
2.确保控制权行使的合法、合规与程序正当:控股地位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治理程序。必须严格遵循合资公司章程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所有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重大资产处置等,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规范会议形成书面决议。国有股东委派的董事长或董事,应负责确保会议召集、通知、议事、表决、记录等各环节的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决策效力受损。
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与风险防控体系:利用控股优势,推动在合资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监控、审计监督、合规管理等。应确保国有股东能够有效掌握公司的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通过外派财务负责人、建立定期报告与审计机制等方式,实施穿透式监管。同时,要特别注意规范关联交易,即使是与国有股东自身或其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也必须履行公允定价、信息披露及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防止利益输送和国有资产流失。
4.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承担信义义务:控股股东及其委派人员对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负有更重的信义义务。履职时,决策出发点应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为首要考虑,避免利用控制地位实施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占用公司资金等)。行使控制权必须兼顾商业效率与合规安全,在追求经营目标的同时,确保公司运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各项法律法规。
二、参股公司
在非控股状态下,国有企业需通过精巧的法律文件设计,将国资监管的合规要求与保护性权利,内嵌于合资公司治理结构中,为委派人员装备“法律武器库”。
1.一票否决权的设定与行使。
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小股东易被边缘化。为此,在章程中为国有股东设定保护性否决权至关重要。其法律本质是“超级多数决”或“类别股表决权”的约定。设定时,范围应审慎限定于根本性事项,如: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导致股权稀释、合并分立解散、年度预算外超一定比例的重大支出、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特定比例、主营业务变更等。条款需明确、无歧义。委派董事行使此权时,必须基于章程明确授权,并遵循内部请示报告程序,确保权力行使的合规性与正当性。
2.关联交易的穿透规制。
关联交易是利益输送的主要渠道。规制不能仅依赖《公司法》的原则性禁止规定,而需在协议与章程中构建前置性程序约束。核心要点包括:(1) 定义宽泛: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可能宽泛定义“关联方”;(2)程序严格:约定任何关联交易,除符合商业惯例、价格公允外,必须事先获得国有股东委派董事的书面同意,或在股东会层面获得国有股东赞成票;(3)信息披露充分:要求关联方持续、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及交易实质。这为委派人员否决不公允交易提供了坚实的合同依据。
3.股东知情权的扩大与落实。
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赋予的查阅权是基础,但在合资实践中常受阻挠。必须在章程中扩大并具化此项权利,可约定:国有股东有权定期(如按月/季)获取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重大合同副本、董事会决议纪要等。更为关键的是,应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即若合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无正当理由阻碍知情权行使,应承担高额违约金,以此增强条款的可执行。
4.股权转让限制与优先权。
为维持合作基础,防止不合适的第三方进入,应在股东协议中设计锁定期与优先权。锁定期限制其他创始股东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股权。优先购买权确保国有股东在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优先认购权则保障在公司增资时,国有股东可按比例优先认缴,以维持股权比例不被稀释。当发生股权变动时,委派人员应及时提示并协助国有股东主张这些权利。
国有企业应在投资谈判的“黄金窗口期”,将治理风险防控前置于法律文件设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中,明确写入对特定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严格的关联交易公允审查与批准程序、以及超越公司法规定的扩大化股东知情权等关键保护性条款,为未来行权奠定无可争议的文本基础。通过《委派书》等文件对派驻人员清晰授权,明确其报告责任,选派具备专业与责任意识的人员,并在内部建立会前请示、会后报告的闭环管理程序。预先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公司僵局解决与股东退出机制,为合作破裂提供有序的法律出口,避免公司资产在僵持中耗损。
浙江智仁(建德)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专注于民商事争议、国有企业合规业务
浙江智仁(建德)
律师事务所主任
主要荣誉和社会职务:
全国“八五”普法中期表现突出个人
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杭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建德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行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农业农村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事务所县域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专业方向:
国有企业、规上企业投资风险管控,公司法、行政法领域争议解决,地方政府治理和风险的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诉讼与非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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