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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研究 | 伊朗新兴法律趋势(一):银行业、外汇与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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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翻译转载。


本系列旨在简要概述伊朗市场的最新法律动态与新兴趋势,重点关注对在伊朗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及其国际法律顾问具有影响的重大监管更新、立法变化及法院判例。



一、银行业与外汇






(一)战时退票:伊朗央行的临时救济措施

鉴于以色列与美国对伊朗发动战争所引发的特殊情势,以及由此对企业和个人造成的经济冲击,伊朗中央银行(下称“央行”)发布了一项关于退票的临时救济指令。


根据该指令,到期日在2026年2月28日之后且其后被退票的支票,将不会触发1976年《支票签发法》(经2018年修订)第5条之二及第21条之二所规定的处罚与限制措施。该举措旨在减轻战时条件下企业与个人所承受的经济困难。


然而,该指令在实际执行中并不统一。经向多家银行了解,目前仅部分限制措施得到解除,包括:对在相关期间内发生退票的个人,放宽其开立新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获取信贷以及签发新支票等方面的限制。


但据悉,其他执行措施,尤其是冻结退票签发人银行账户的措施,仍在施行之中。这一差异表明,央行指令在银行业内的统一适用方面尚存不足。


因此,尽管该指令体现了临时放松监管的政策转向,但其实际成效仍取决于各金融机构能否予以一致、全面的落实。后续发展有待持续关注,以评估该指令的实际执行程度。



(二)央行上调存款保险保障上限

伊朗中央银行于2026年2月25日发布第04/299807号指令,传达了此前关于提高存款保险限额的决定。


该指令规定,根据2024年《第七个发展计划法》第8条(e)款第(3)项,存款保险保障上限须由央行最高委员会每两年在央行建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通货膨胀率后予以审批,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并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据此,央行最高委员会在2025年3月11日的会议上,将2025年度的存款保险保障上限确定为4,000,000,000伊朗里亚尔。


存款保险通过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该基金依据2011年《第五个发展计划法》第95条设立。根据基金章程第2条,基金的首要目标是在依法设立或经央行授权设立并受央行监管的银行或非银行信贷机构发生破产时,保障储户本金的偿付。



二、税务




伊朗经济事务与财政部(下称“财政部”)正式启动了一项改革,将税务争议解决职能从伊朗国家税务总局中进行结构性分离。此次改革设立了独立的税务争议解决中心,使其在管理、程序、财务和办公场所等方面均独立于税务执法机关。这是伊朗税收治理体系中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变革,旨在增强税务争议处理的中立性、程序透明度以及纳税人的信任度。


2024年《第七个发展计划法》第27条(d)款要求财政部采取法律措施,将税务争议解决程序从税务总局中分离出来,并设立独立的税务争议解决中心。据此,财政部部长于2026年2月3日发布第2/212503号指令,要求税务总局、税务争议解决中心及财政部管理发展与资源副部长对各自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方式作出相应调整:


(一)独立领导体制


税务争议解决中心主任将由财政部部长根据税务总局局长的提名直接任命,以确保独立管理及政策的准确实施。


此外,为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各级管理岗位及地方任命将统一归入税务争议解决中心主任的独立管辖权限之下。


(二)全国统一程序


配合税务争议解决职能的分离,为明确职责范围并实现程序统一,现行税务争议程序指令将予以修订。程序指令将作为案件审理、合议庭组成、审限、文书往来、文件要求等事项的统一规范依据。该程序指令今后将由财政部部长发布,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三)独立的专家与行政体系


税务总局应采取措施设立独立的专家组,确保专家鉴定工作能够在税务争议解决中心框架内完成,无需依赖税务评估机关的支持。


此外,财务与会计部门从税务总局中分离出来,对税务评估机关的行政依附关系也将予以终止。


(四)办公场所分离


在波斯历1405年年底(即公历2027年3月中旬)前,税务争议解决中心的办公场所必须完成搬迁,实现与税务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彻底物理分离。



(浙江事务所林芳涉外团队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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