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理解与适用
一、法律条文的变化
在民法典出台前,《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第十六条未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被法院支持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八条。在该解释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存在。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中,第二十三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项: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也就是说,最高院明确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理解与适用
针对最高院发布的这一决定,在适用上仍有不同的理解。主要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还需要作为赔偿项目进行计算?观点一认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赔偿总额中只需要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即可,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进行重复计算。观点二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仅是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进行列举,但仍需要进行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模式应当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笔者更加认可第二种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是指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各省可能出现计算方式的不同。
以江苏省为例,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经搜索相关案例,江苏省法院的普遍做法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进行列明。
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包括就业者本人)。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全省全部居民人口数÷全省就业居民人口数(劳动力人口数)。
也就是说,江苏省的做法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在残疾赔偿金中,不过是以统一的“全省平均负担系数”来进行计算的。
那么,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各省份如何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列入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中,还需等待各省法院的判例。
作者简介
汪建海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浙江大学
专业方向:金融、保险、资产管理类法律事务
作者简介
应静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金融保险/家事纠纷等
执业格言:事来则应,事去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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