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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新质生产力时代律师在科创企业法律服务中的创新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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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传统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新质生产力正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这一过程中,惟改革者进,惟创新者强,惟改革创新者胜。新质生产力时代的到来为科创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伴随着诸多法律挑战,如企业所面临的跨境业务、合规经营、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等问题,这意味着,律师在科创企业法律服务中的角色和功能也必须进行创新与突破,适应新的市场需求。本文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及服务企业为例,旨在探讨律师在科创企业法律服务中的创新路径和突破点。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跨境传输;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数据安全




一、新质生产力的含义及司法保障



(一)新质生产力的含义


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新质生产力是指科技创新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


(二)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


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要素是创新,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市场开放程度高,是我国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司法保护需求及法律服务需求也较为强烈。在司法保护规则的问题上,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就全国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作出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杭州一家网络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时,将上海某公司已发布的视频内容置于核心展示区域,替换原视频的片头片尾标识,并植入虚拟数字人课程的推广信息。其中一则视频还添加了该网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在视频标题中使用其他虚拟数字人的名称。上海某公司认为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虚拟数字人的人物形象属于美术作品范畴,涉诉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确认上海某公司享有相关著作权及邻接权。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在这个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虚拟数字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给出了较为明确的定性,保护了虚拟数字人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了用户对虚拟数字人的合理使用,起到了正向作用。


在上海地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建议统一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加大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江苏地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十条司法措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在安徽地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护航新能源汽车产业。


二、律师为科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优化策略



以笔者自身的服务案例为例,笔者多年为某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该企业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是近几年发展较为迅速的新兴行业之一,其主营业务包括MCN类职能、短视频出海等,并在全球范围内设立关联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便在当地进行相关业务。在为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与传统服务模式不同,这一类企业对法律服务产品的需求特点明显,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类产品、知识产权海外法律保护及维权、跨境业务风险防控、员工结构优化与竞业限制条款设计类产品等,而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合同纠纷等业务需求则甚少,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这类企业的法律服务针对性强,对于律师来说,需要兼具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功底的同时,也应当学会对这类企业法律服务的优化策略。对此,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这类企业通常掌握着一定的创新技术,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律师如果服务这类企业,可以有针对性的学习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的申请、保护和维权流程。特别是在著作权保护上,需要为企业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保护流程和方案。


以短视频出海业务为例,假如公司与某视听作品的创作者达成合作,公司获取创作者创作的视听作品的授权,用于海外平台的推广、宣传及流量变现,这个合作看似结构清晰,但对公司及创作者而言,都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律师运用法律知识为其“保驾护航”,降低风险。在公司与创作者合作的过程中,对公司来说,在与创作者合作之初,需要与其签订一份授权及分润合同,以明确创作者对授权作品拥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并授权给公司。但在实践操作中,则极易发生创作者虚假授权、无效授权的行为,甚至发生创作者已先行独家授权给A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又重复授权给B公司的行为,给A公司及B公司均造成了损失。为了避免创作者虚假授权,公司通常需要寻求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合同起草与审查、授权文件链路审核以及发生侵权事件后的纠纷处理等。对于创作者来说,在选择合作机构签约授权时,也同样存在不小的风险,例如,某些机构通过合同条款设置“陷阱”,在合作结束后,将创作者的授权账号据为己有,或在合作期间,利用合同条款漏洞,将授权作品用于非法用途,导致创作者被平台封禁,以及利用约定管辖条款,增加创作者的维权难度等,这基本属于这一行业内的常见风险。对此,律师在为相关企业或创作者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可以强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服务产品。


(二)提供数据安全和合规指导


在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数字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在这个过程中也伴随着数据安全及合规问题。对此,笔者建议律师可以深入研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以及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国际规则,着手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机制,提供合规方面的法律意见及指导,以保障企业在数据使用及处理的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优化法律服务


律师在为科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基于企业本身的特性、发展策略,为其量身定制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的起草、股权架构设计、合同审核与风险提示等,利用优质的法律服务保护企业的权益。



三、发展新质生产力法治保障之建议



(一)完善立法,以法治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新质生产力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在新质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面对技术迭代、新兴产业崛起及产业结构升级所带来的诸如数据滥用、利用算法“作恶”、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笔者建议在适当时机完善法律,并因地制宜的制订相关政策,为科创企业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以法治促发展。


(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科技创新技术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新型的商业争端层出不穷。以杭州地区为例,法官每年的判决案件数量达到上百件,法院繁重复杂的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立案难”的问题,同时也容易导致维权周期长、维权难等情况,这并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笔者建议,传统的诉讼、仲裁、调解等机制需要不断创新,可以围绕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有针对性的加强调解机制,以及加强提升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等领域专业能力的建设,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背景下,律师需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以更好地服务科创企业。同时,律师在为科创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积极参与科创企业的战略规划、包括建立与科创企业共同成长的合作模式,提出创新法律服务产品和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风险控制服务,助力企业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浪潮中稳健前行,实现律师的价值。


林景行

浙江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公司专业委员会主任

专业方向: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即公司、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等。主要服务范围:各类合同的审查及修改,法律咨询、提供最新的法律动态、公司运营中的风险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谈判,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等等。


二、诉讼案件:商事纠纷(各类合同、经济纠纷),建筑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婚姻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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