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HIEVEMENT

智仁原创 | 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研究——基于近五年裁判案例的分析



摘 要:伴随体育行业的快速发展,体育行业的劳动关系问题逐渐显现。本文基于近五年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相关的裁判案例,探析司法实践中体育行业劳动关系主要涉及的纠纷类型、争议焦点等。体育行业劳动关系在规制过程中因体育行业惯例与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特殊性”,相较于传统行业劳动关系出现了许多“个性问题”,影响了劳动者权利救济。于上述情况,建议司法裁判中关注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建立并充分运用行业调解机制,以明晰体育行业劳动关系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化解行业内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的矛盾,促进体育行业的更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体育行业、劳动关系、司法裁判


一、探讨体育行业劳动关系背景及意义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后出台,修订后的法律中明确建立体育仲裁制度,设立体育仲裁委。由此,体育纠纷化解形成“体育协会仲裁、中国体育仲裁委、人民法院”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但目前各解纷机制间受理纠纷的逻辑关系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对机构受案范围均有规定。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主张的劳动关系纠纷仍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那么,由法院受案的涉体育行业劳动纠纷类型仅为劳动报酬纠纷吗?

近年来,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纠纷呈现上升态势,某职业足球俱乐部因单方解约被索赔违约金案件“破圈”,引发较高的社会关注。通过检索到的案例可以发现,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矛盾或者纠纷常因训练强度、商业代言分成等产生。我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但体育行业的行业特殊性与传统行业差异较大,其中职业运动员退役安置、青训合同效力等特殊问题难以直接粗暴的套用法律规定更多有赖双方约定,行业发展带来的特殊性逐渐成为行业惯例,而众多的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之间的错位被习以为常的接受和对待。当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错位就易成为职业运动员、教练员等主体权利保护的空白地带。放眼全球,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职业球员合同解除争议中确立的“正当理由”标准,可以为我国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一定参照参考。该标准旨在维护合同稳定,强调有约必守,突出诚信原则,关注运动员人格权保护,具体为俱乐部欠薪、侵犯运动员人格权的可构成球员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重大违约或严重不当行为可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球员表现不佳或伤病难以构成俱乐部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通过构建“行业规则+法律规范”的双重保护框架,既维护运动员职业发展权益,又促进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这种探索对完善我国体育领域法治建设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二、体育行业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体育行业劳动关系表现为行业规则与法律规范的交织。当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训练强度、比赛义务、商业代言分成等条款。例如,约定职业足球运动员每年必须参加的正式比赛场数等。而教练员与培训机构之间的合同往往会存在成果导向的条款即需要完成一定的任务目标。例如,约定青少年篮球教练的薪酬可能根据学员升学率或比赛名次浮动。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的合作模式则更多的反映在特定时间段内提供裁判执法工作,此种模式在实践中并不必然导向裁判员与赛事组织方建立劳动关系。例如,中超联赛裁判单赛季平均参与15场次执法,但其本身并未通过赛事组织方缴纳社会保险。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还体现在纠纷解决机制上,2021年就曾出现过某羽毛球运动员因与俱乐部发生转会纠纷后需先到体育协会仲裁。

体育行业劳动争议的行业特殊性还展现在众多方面:例如,排球俱乐部以运动员体脂率过高与运动员解除劳动合同,电竞职业选手是否可以直播收入为工资收入基数,马拉松运动员合同中明确约定“赛季期间每日训练时长不超过10小时”等。可以发现,体育行业由于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极强且专业水平要求较高而影响了行业内劳动者的“劳动形态”,同时相关的劳动者也往往因为赛事等成为“体育明星”,其社会知名度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收入,这些特殊性塑造了特殊的行业劳动关系架构,由此需要特别关注行业自治与法律规制二者间的关系。


三、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现状


虽然上文阐述了众多我国体育行业的特殊性,与该特殊性对行业劳动关系的影响,但实践中合同签订与裁判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仍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体育法》等。通过检索近五年的裁判案例,劳动争议案件引用频次最高的法条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例如就职于某职业队的运动员合同解除的原因是“竞技状态下滑”,该解除理由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争议问题往往因体育项目的不同而存在不同,法律适用呈现一定的差异。足球项目发展至今,转会制度已相对完善,目前较少因转会产生劳动关系存续争议,但电子竞技作为新兴项目,选手目前容易面临合同期限认定困难等问题。

透过案例检索,我们可以发现,职业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尚未有专门的制度规范;体育经纪人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至今已逾十年,但目前队伍建设仍无法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求;集体谈判在职业联赛中的法律地位究竟为何,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折射了体育行业发展迅速的同时,相关劳动问题的裁判需充分考行业特性与时代背景。



四、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的司法实践考察

以“体育、劳动合同纠纷、俱乐部、案由:劳动争议”为条件进行检索,近五年法院裁判文书,体育行业劳动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争议类型分别为:劳动关系存续问题、劳动报酬问题与仲裁程序问题、法院管辖权问题,具体情况及相关案件数量如下:

上述案件在审判涉及的事实争议主要发生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劳动合同解除原因,是否存在带薪年休假,工资基数及实发工资情况、法定工作时间等。

体育行业劳动关系在法律规制与司法实践中存在多方面问题:

1.涉及劳动关系存续争议的案件占比最高

实践中,部分俱乐部采取短期签约+自动续约”模式,使劳动者长期处于不定的状态。假设,原合同中未约定终止条件,俱乐部提出与运动员续签合同,但运动员却无续签意向,此时运动员拒绝签约是否属于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同时,运动员职业风险如何补偿、转会条款效力等问题亦缺乏明确指引。

2.现有裁判案件中,较多案件涉及管辖异议

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体育纠纷法院管辖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情形,但在分析法院受案范围后可发现,法院诉讼作为纠纷化解方式及程序救济途径,实际受理的纠纷类型远不止上述情形。从检索到的案例及相关文件可发现,目前我国体育行业纠纷解决机制的管辖逻辑为,若存在体育协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且该机制可以受理,则鼓励内部解纷;若用尽内部救济仍无法解决争议,或者纠纷各方以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为载体达成体育仲裁委仲裁合意,且争议属于体育仲裁委受案范围,则由体育仲裁委仲裁;若纠纷无法通过以上方式得以解决,则可由法院受理。

3.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凸显

实际上,在体育行业之外,各行业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加班等事实的证明均存在一定难度。这一方面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薪资约定方式等对劳动者权益以及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凸显体育行业普遍存在的劳动条件监管缺失的问题。


五、体育行业劳动关系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体育行业劳动关系在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性,在法律 规制中也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多元共治。本文旨在通过对具体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体育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在明确行业存在“法律规制与行业自治交织”相结合的复合型特点后,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建议未来在涉及体育行业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应兼顾劳动法基本原则与体育行业自身特色。从立法完善、行业自律及司法能动三方面协同发力来建立体育行业新型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完善该领域法律体系,既要立足于我国实际、借域外体育仲裁等成熟经验,又要设计符合行业特性和法律刚性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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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施珏


浙江事务所

合伙人


· 教育背景

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 专业方向

民商事纠纷、重整重组


· 执业格言

重以修能,正道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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