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财税业务部】股权转让涉税风险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点击:695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并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股权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其税率为20%,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之个人所得税是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之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作为公司的股东,把持有的股权全部或者部分予以对让定价的方式转让给第三方的交易行为即为股权转让。受让方即买方所支付的资金不必然等于卖方当出投资的金额。从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发生之日起,无论是作了协议约定或者是已经变更登记,其所享有的权益以及承担的责任都变更到第三方名下,由第三方享有作为公司股东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程序规定,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按照公司法约定,在股权转让前要征询其他股东同意,同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并同意转让后,方可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虽然《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中称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一般对转让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份额的价格认定可参照适用该文件相关规定。

一、股权转让是先交税再进行变更登记,还是变更登记之后再交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是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股权转让(与股权的公允价值存在较大的差距)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五)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合同的价格条款属于合同方意思自治范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除非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实可以由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约定,但是股权价格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虚假的意思表示。如果是为了避免高额的税负,所签订的一份虚假的合同,基本上是一份无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换句话说,用于登记的虚假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进行串通的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律无效。而包含真实股权转让价款的合同,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则应认定为有效。

 

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即使以1元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或者免费,只要这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则该约定是有效的,对合同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 

 

当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股权转让价格并不一定会得到税收法律关系上的认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应纳税额。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或应纳税额。

三、如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三种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包括: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实践中最常使用的是净资产核定法,即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在此,应注意认缴出资未完全缴付而发生股权转让的,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应如何核定的问题。对此,原则上应参考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文件综合判断,而不应该直接按照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比例进行收入核定。

 

在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参照被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2)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此外,对于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这一股权转让情形,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四、可能会被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1、频繁多次转让过股权的;

2、平价或者0元股权转让的;

3、转让日企业盈利净资产较大的;

4、自然人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的;

5、自然人股权转让未依法申报个税和印花税的;

6、利用股权转让来实现买卖大额房产土地的;

7、利用增资减资来变相实现股权转让的;

8、利用合伙企业核定经营所得来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目的;

9、股权转让之前财务提供虚假亏损报表达到降低自然人股转个税

目的;

10、“友情”价转让股权的;

11、以股权抵偿债务属于股权转让行为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2、自然人股权转让完成后又退回股权属于二次股权未申报个税

的;

13、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4、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5、未分配利润等转增股本未依法申报个税的;

16、自然人股权转让的转让原值确认不正确的;

五、虚构股权转让款的法律风险

如果合同方采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纳税申报时,由于该协议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作为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依据。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实际股权转让价款征收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对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则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构成“逃税罪”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前,股权转让转让的税收负担成为税收筹划热点,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均列其为研究重点,上述股权转让事项既要达到有效减轻税收负担,又要做到合理合法经得起风险考验不是简单问题,社会上号称“筹划大师”等等不少,须擦亮眼晴仔细甄别。我们希望专业的事交由专业人员来做才是你明智选择!

 

作者简介

饶一民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财务业务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专注纳税方案优化、税务稽查(评估)、税侦对接、税务争议解决、

 

执业格言:

专业、务实、优质,办好每一税案

 

饶一民律师任首席律师的智仁税务业务部是以提供税务法律服务为主的专业法律团队, 专注于承接各类疑难复杂的税务相关案件并提供相关的税务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

周智雨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专业方向:

诉讼领域:各类涉税纠纷;

非诉领域:税务筹划,税务稽查应对。

 

今日“微矩阵”号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