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企业法秘】劳动争议纠纷作业指引看过来!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尤其在疫情爆发之后,大量的裁员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但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之后,最好的方式还是能够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推动多元化化解纠纷,最后才是到仲裁和诉讼阶段。鉴于此,小编特整理了劳动争议纠纷的作业指引,供广大企业和劳动者略作参考。
一、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如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等;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的发放发生的争议;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和解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1)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仅只是因为员工理解错误或公司人员操作失误等因素造成,双方容易达成谅解的,以和解为原则。
2)和解谈判由人力资源部主导,法务部予以协助,最终和解方案由法务部审核,人力资源部确定。
三、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可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但是调解并不是申请仲裁的前置程序,可以不经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四、劳动仲裁
1.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形的仲裁时效规则如下: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加班工资产生争议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仲裁庭审准备
1)了解纠纷事实情况及风险点
2)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仲裁申请书副本注意事项
除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外,还应当着重关注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等附带材料,注意其中注明的开庭时间、地点以及举证时间,仲裁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3)开庭手续材料准备
用人单位委托内部员工参加庭审的,应当准备授权员工的有效身份证、工作证、劳动合同等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上应注明委托权限;
劳动者个人需准备好身份证件;
委托律师参加庭审的,则配合律师准备相应手续材料。
4)证据材料准备(重要)
进行证据的筛选及整理工作,列好证据清单,注明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在要求的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材料交给仲裁委员会。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查取证
在仲裁案件的举证期内,认为有证人证明有利事项的,则应向仲裁委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对于无法取证事宜,举证期内,认为有证人证明有利事项的,则应向仲裁委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6)申请延长举证期
对于无法在举证期限内调查取证的,则应向仲裁委提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7)开庭审理
a.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b.核实当事人身份
仲裁员或书记员对仲裁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进行核对时,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工作证等工作证件以及授权委托手续。
c.申请回避
在收到仲裁员名单后,发现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如果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此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d.申诉与答辩
应诉人员应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裁请求时,当庭答辩有困难的,可要求仲裁庭安排适当的答辩时限。
e.举证质证
举证时,不应当仅仅照着证据清单念一遍,对己方有利部分,可重点重音调阐述;质证时,应当结合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
f.辩论及陈述最后意见
应诉人员应根据仲裁庭调查和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结合庭审围绕争议的焦点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及最后陈述。
g.庭后调解
庭审结束后,仲裁庭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应诉人员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调解。
h.庭后汇报
庭审结束后,公司方应及时做出庭审总结并及时回馈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庭审情况再次评估是否调解,如人力资源部未及时回馈意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调解的,则等待仲裁裁决。
i.裁决
应诉人员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充分重视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此外,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争议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将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8)结案复盘
案件裁决后,公司方各部门应当通过仲裁案件的过程及结果,查找企业的管理漏洞,及时进行反思以及完善。
9)仲诉衔接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以原仲裁请求范围为限,但如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除外。如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另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将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一并处理。
作者简介
郎希颖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劳动争议 公司治理
执业格言:依法辩曲直 仗义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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