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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律师代理的两起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1   点击:1375

              

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的知识产权案件有两起入选 。案件分别为:刘恩、余春红律师代理的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4)浙杭知终字第203号】,王永皓、姚祎颖律师代理的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与钱某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杭余知初字第416号】。


       案件回顾:
       “狮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狮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时一年有余。在最初接受委托后,作为狮峰公司代理人的刘恩律师和余春红律师,首先制作了《案情分析报告》,就本案的基本事实、可能的诉讼后果及诉讼思路做了深入的分析,并与企业进行了多次探讨。随后,代理律师和企业共同商定了本案的诉讼策略。代理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查阅文献书籍,实地走访茶农,向狮峰龙井茶产地的集体组织调查取证,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狮峰公司使用“狮峰”字样的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规定的正当使用,从而不但为狮峰公司赢得了一审和二审的全面胜诉,也为“狮峰”产地的其他茶农、茶商赢取了今后继续使用“狮峰”字样的权利。


       “不二家商标侵权案”
       “不二家商标侵权案”中,作为淘宝公司代理人的王永皓、姚祎颖律师就“淘宝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答辩主要观点进行论证:第一,淘宝公司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其不作为买卖双方参与买卖交易过程。因商品信息发布或者商品交易而发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会员自行承担,淘宝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第二,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明知卖家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第三,淘宝网已尽到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
       以上两起案件不仅是浙江省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典型,更是智仁律师承办案件中的缩影与代表,是对智仁所法律服务的认可与鼓励。正所谓“委托如山”,智仁律师将继续用精湛的专业知识、缜密的思维能力、敬业的工作精神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有价值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