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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司”中的职务侵占罪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3   点击:845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当仅有夫妻两位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如夫妻一方或双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该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针对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法成立的“夫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夫妻个人财产是严格区分开来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侵占的公司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将夫妻公司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二人在成立公司时,虽各方出资比例明确,但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公司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夫妻一方或双方侵占的公司财产,实质是夫妻共同财产,故偏向不构成职务侵罪。

 

 

笔者基本倾向第二种观点。夫妻一方或双方侵占“夫妻公司”的财产,从表面形式上看,貌似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现实中,通常因“夫妻公司”的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高度混同,占有公司财产时不具备侵吞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但笔者认为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夫妻对婚内财产采用约定份额制,即非夫妻共同共有制,对依法成立的“夫妻公司”各持股份明确,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各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夫妻一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转移隐藏公司资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夫妻一方或双方侵占“夫妻公司”财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行为人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具有使公司资产减少而可能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危害性。因此,笔者还认为,从刑事责任角度来分析,不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并不等同于不追究行为人有可能构成的其他刑事犯罪,例如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是抽逃注册资本或诈骗债权人财产,则可以抽逃注册资本罪或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使行为人不构犯罪,也能通过民法调整,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