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无效的重大变化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这次修改中,很大的一处的变动就是患者隐瞒自己的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与他人结婚,婚姻是否有效?从这次的修改来看,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并不当然导致婚姻无效,而是取决于另一方是否撤销婚姻。这个改动的目的在于保障那些有疾病的并且愿意结婚的人相关权利,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这种婚姻模式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的婚姻法释义中,有论述道:"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目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思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別是传染或遗传给下ー一代,保护下ー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目前,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可以理解为以下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对于具体何种疾病属于指定疾病,该法在第9条明确了: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因此,对于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情況,法律上总体而言,有一个相对可以认定的标准,不过具体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情形,还要在于个案中法官的认定。
当然,《民法典》中所规定重大疾病是否等同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可否认的是可以参照之前的相关规定。
告知义务的范围有无界定,如何界定如实告知?比如说患者存在除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淋病、艾滋、梅毒)以外的重大疾病,是否都有告知义务。同时患有多种重大疾病,仅告知一种的情况下,对方同意结婚后,发现还有其他疾病,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能否撤销?婚前体检之后,双方都未去拿体检报告,结婚之后才发现存在重大疾病,存在重大疾病一方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能否撤销?
从社会利益角度来讲,构建出一个新家庭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在我国婚前体检并不普遍的情况下,患病双方的结合将从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患病一方与健康一方的结合,防止交叉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