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力森林”可以直接暂停营业吗?
7月12日,在杭州开了近20年的老牌烘焙“浮力森林”在其官微、公众号发布了“致消费者的一封信”的文章,宣布其将自2020年7月12日起,暂停工厂和门店运营。
文章称,由于公司内部数据库被人为侵入破坏,导致市面上出现大量来历不明的充值卡,公司已经向钱塘新区公安分局报案。
目前为了配合公安调查,“浮力森林”需暂时关闭充值卡支付等相关功能。而至于消费者现持有的充值卡的处理方式,“浮力森林”将通过微博、公众号进一步予以公告。
由此,引发了杭城广大消费者和网友关于“浮力森林”能否不经提前通知就直接暂停营业、消费者持有的充值卡能否退费等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浮力森林”能否不经提前通知就直接暂停营业?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换言之,根据法律规定,“浮力森林”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那么,其暂停营业的是否需要提前通知也应当以“浮力森林”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若合同中未约定该事项,则“浮力森林”无需提前向消费者通知其将暂停营业,只需要将其暂停营业的通知及时告知消费者即可。
因此,笔者认为“浮力森林”未提前通知的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当然,也有人可能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之规定,主张“浮力森林”应当提前通知消费者,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是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时应当承担的提前30天的告知义务,而不能适用于经营者“暂停营业活动”的情形。
二、“浮力森林”暂停营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浮力森林”暂停营业的行为是否违约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分别从是否具备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两方面去讨论。
首先,从约定免责事由的角度分析,如果“浮力森林”与 消费者的合同中约定了暂停营业的相关内容,并且“浮力森林”也按照约定履行相应行为的话,则“浮力森林”暂停营业并不构成违约。
但是,根据“浮力森林”在其“致消费者的一封信”的文章中的表述,可以推定“浮力森林”与消费者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内容,“浮力森林”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
其次,从法定免责事由的角度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相对方仅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才能免责。
我们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
二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很显然,“浮力森林”关于其暂停营业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主张只可能放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下讨论。笔者试做如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以及《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浮力森林”和消费者确实都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然而这是否就意味着“浮力森林”可以暂停营业呢?其实不然,“浮力森林”当然应当提供其数据库的后台资料以及其他的必要的数据,而消费者自然也应当允许其储存在“浮力森林”后台的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调用,但是这都不需要“浮力森林”暂停营业。
换言之,其暂停营业的结果并非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所导致的。因此,笔者认为,“浮力森林”未与消费者协商就直接暂停营业的行为构成违约。
三、消费者能否申请退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消费者有权向“浮力森林”申请退款,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利息。
至于退款通道,根据浮力森林7月27号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最新更新的推送显示,针对充值卡和提货券,浮力森林已经开启了线上登记程序,消费者们可以在微信公众号上进行登记备案,时间从2020年7月27日起,持续15日,具体情况详见浮力森林官方微信公众号。
我们将持续关注此次事件的进展,希望“浮力森林”能尽快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稳定消费者信心,给消费者一个交代。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一杭州老字号的烘焙品牌能度过这一关,重现品牌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