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久诉不离”的情况要发生改变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设计融合了《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等多部法律,又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契合时代变化的调整。例如,现行的《婚姻法》的若干规定已经不足以应对当今时代各种各样的婚姻问题,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现行的《婚姻法》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许多改变,其中《民法典》第1079条就有所变化,接下来我将对该变化作出具体分析:
一、 法条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二、 变化解读
变化:新增判决准予离婚的第六种情形
除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五种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之外,《民法典》第1079条新增了第六种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的这一改变是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七条对于离婚诉讼后继续分居情形的认定精神,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长达一年,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
有不少人认为该变化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另一种体现,事实上恰恰相反,该变化其实是为想离婚的一方提供了保障。在此之前,虽然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但是仍需要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官判离的前提。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长达一年”成为法定离婚事由后,对想要离婚的一方无疑是一种保障。
该变化也使得离婚律师迎来了曙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官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标准过于主观和抽象,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多时候明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一方想要离婚的意愿极其强烈,但就是因为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官就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肯判离。婚姻关系的维系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如果一方坚决要离婚,那么勉强维持婚姻关系既不利于家庭和睦,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民法典》将“离婚诉讼后分居满一年”正式纳入了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给予法官认定“危机婚姻”和“死亡婚姻”一个重要的裁判标准,也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久诉不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