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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向霸座者说“不”——兼谈客运合同新规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610

运输合同作为传统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近年来各种客运交通工具上的“霸座者”屡见不鲜,《民法典》顺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这类情形在第十九章“运输合同”中定下新规,让我们与“霸座者”对峙更加理直气壮。另外,对承运人义务,亦作出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该条规定直击“霸座者”,限定旅客应当按座位号乘坐交通工具。同时,该条第二款顺应实名制乘坐交通工具的现状,在旅客丢失客票时对承运人课以补办客票的义务,且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该条规定对承运人课以安全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信《民法典》生效后,铁路、公路运输也会像民航一样开车前给旅客来一场生动的安全教育。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首先,该条规定对承运人课以在发生“霸座”情况时及时纠正处理的义务;其次,在延迟或不能正常运输时,承运人有安置旅客、安排改乘或退票的义务;再次,造成旅客损失时有赔偿义务。

 

可以看出,《民法典》在保障旅客出行,打击“霸座”现象上迈出了坚实有力的一步,更详细规定了旅客、承运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