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未确认,拆迁款就不能分割吗?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农村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大量出现。由拆迁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家庭纠纷等各类问题也不断出现并凸显。
由于拆迁中通常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拆迁工作,相关拆迁利益的确认、拆迁款的发放通常直接由户主作为代表进行确认及领取,由此也引起了部分家庭中由于拆迁款分割问题的相应矛盾,产生家庭的不和谐。
案情简介:
李先生家中有兄弟二人,早年间兄弟二人在老家共同审批建造了一处自建房,李先生多年来长期在外工作、生活。2016年家中老宅进行了拆迁工作,李先生的哥哥李大哥作为户主进行了相关程序的确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领取了拆迁款项。根据拆迁协议确定原房屋拆迁各项补偿款共计约三百万元,回迁安置房尚未建造确定,按照相关政策李家兄弟二人可享有相应面积的回迁安置房,协议中约定预付购房款约六十万元,剩余约二百四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由李大哥作为户主领取了全部金额。
由于李先生长期在外工作、生活,李先生并未实际享受拆迁补偿款,因此李先生向李大哥提出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但是李大哥始终不同意进行分割,李先生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李大哥一方答辩称,兄弟二人都享有安置房,预付了部分购房款,现安置房尚未分配,购房款也未结算,故需待实际分房结算款项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支付给原告李先生。
就本案中回迁安置房未确认的情形,实务中法院是支持李先生对拆迁款进行分割,还是会支持李大哥方的观点认为拆迁补偿款尚未最终确认不予分割?
案件评析:
本案中法院最终支付了李先生的诉请,对拆迁补偿费用进行了分割。法院认为本案中相关拆迁补偿款均已经在协议中确认,在扣除安置房预付款后由李大哥领取,李先生作为协议约定的被拆迁人,对拆迁相关利益享有相应的权利,可要求进行分割。
律师观点:
通过目前实务中判例显示,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1、在回迁安置房未确认的情况下,拆迁安置利益未完全确定,拆迁安置补偿款也不应当进行分割。
2、虽然回迁安置房未确定,但是拆迁补偿费用已经在安置协议中进行了确认,在符合分割条件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要求分割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补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主要是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价值、搬迁过渡费用及配合拆迁的各项奖励费用等。回迁安置则是对被安置人按照一定的安置面积、安置价格等标准进行回迁安置,被安置人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另行支付相应的购房款购买相应的安置面积。在拆迁款已经完全确定的前提下,拆迁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关于拆迁款的权利义务已经清晰可区分,李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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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